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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言词证据

  • 投稿Kenn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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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语言表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对应,在检查机关的贪污贿赂案件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现阶段言词证据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就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言词证据进行简要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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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

贪污贿赂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刑法》中第八章规定,贪污贿赂罪中共包含有12具体罪名,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言词证据作为证实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被认定为证据之王。近年来随着我国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公开化,检察机关在审理贪污贿赂案件时,对言词证据的要求发生了更大变化。

一、言词证据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重要性

1.言词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语言表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对应。在检查机关的贪污贿赂案件审理中,言词证据因其具有证实犯罪的直接性而深受检查机关的重视,但是,由于这种证据是以人的口头表述为基础,并且是由人的感知以记忆的形式存储于大脑中,所以其稳定性不如实物证据,这就使得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自侦案件的质量。

言词证据的特点主要包括两点,其一,言词证据可以更加全面的证实案件的真实性,是人主动表述出来的,起到对案件真实情况及时证明的作用。其二,言词证据的使用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任何真实的事件在人们的表述中都会或多或少的掺杂个人因素,此外,还会受到人的记忆、思维、表达能力的影响,所以,虽然言词证据对处理贪污贿赂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检查人员依然需要抱有慎重的态度,不能轻易相信。

2.言词证据的运用原则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收集和采用言词证据还应该注意遵守以下几点原则:其一,收集言词证据一定要及时,以避免陈述人因为时间过长而出现记忆偏差,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其二,相关检查工作人员在收集言词证据时不能够采取刑讯逼供、欺骗、威胁等非法行为,以确保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其三,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工作,注意陈述人的言词证据是否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影响,以确保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其四,在法庭的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都会询问或者宣读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在此之前一定要做好法庭的查证工作,并以此作为贪污贿赂案件的定案工作。

3.言词证据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的特殊性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因为贪污贿赂人在发生贪污和受贿行为时,身边大都没有第三人在场,受贿人不会留下明显的犯罪证据,这就增加了贪污贿赂案件的审理难度。为此,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时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其中包括受贿人自己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证人的证言等,而这些言词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了贪污贿赂案件的唯一切入点。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具有对立性,这一特点是由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单一性所导致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所涉及的犯罪主体相对较少,在没有实物证据的情况下,就必须用言词证据,但是在很多贪污受贿案件中,受贿人大都存有很强的侥幸心理,在法庭审理中经常会出现受贿人和证人各执一词的现象,这种单一性造成了言词证据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等方面形成了反差,形成了证据证明上的对立与冲突。

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言词证据不可避免的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受贿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大都会考虑自己的财产、名誉等,会因为恐惧而做出有罪陈述,但是,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会采取各种措施去摆脱刑事处罚。特别是一些社会阅历十分丰富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判时善于察言观色,他们针对审判官的问题会采用不同的回答技巧,以便为自己做无罪辩解。

二、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言词证据使用现状

1.我国很多犯罪案件处理人员对言词证据存在不正确的态度

一部分人过分看重言词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很多贪污贿赂案件的审理中经常会出现刑讯逼供、超期关押、非法拘捕等问题,但是,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不断向前发展,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的方式已经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办案人员依然过度言辞证据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收集言词证据最终肯定会被法院排除,相关工作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另一部分办案人员只看到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易变性等缺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及被告人的言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难以成为案件审理的有效凭证,进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忽视了对这类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影响了办案效率。尤其是在一些实物证据难以获取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贿赂人、受贿人的行为都是在极其隐蔽的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没有言词证据就难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案件的审理难度也会进一步增加,甚至难以定案。

2.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证人拒绝作证或者在法庭中随意的改变自己的证词等都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现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人不出庭提供证词,而是通过书面、录音等形式提供证词的现象比比皆是,即使法律中规定了熟悉案件事实的公民有义务提供案件的证词,但是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没有做出任何限制,对此,侦查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大都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办案方式,让其认识到证词的重要性。加之,我国是一个特别重视人情的国家,人们大都担心对贪污受贿案件提供证词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给自己以及家人带去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思维影响下,很多都对提供证词采取回避的态度。

三、在贪污贿赂案件中收集使用言词证据的对策

1.在贪污受贿案件的审理中,办案人员尤其应该端正对言词证据的态度,一方面认识到言词证据对推动贪污贿赂案件审理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言词证据存在的不足之处,严格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采用合法方式去收集和固定言词证据

比如,在收集言词证据时应该注意对案件审批中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细节,从其言词中获取有效的信息,并通过审问对话的连贯性,判断被询问人员言词的真实性程度,进而不断提高言词证据的客观性,保证贪污贿赂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相关检查部门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去固定言词

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办案的重要手段,这种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可以起到固定言词证据的作用,比如在处理贪污贿赂案件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告人等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随意的更改和变换自己的证词。为此,在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坚持同步原则,每次询问工作都应该进行录音录像,避免在庭审时出现辩护方质疑录音录像真实性的问题,此外,还要坚持客观性原则,侦查人员应该将录像原始内容交给审判机构,中间不得作出任何修改和技术处理。

3.在言词证据的收集中应该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尽量让证人能够出庭作证

所谓直接言词就是坚持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审理包含了两层含义,一个是实质性的直接审理原则,它强调证据的原始性,不能够使用其他形式的证据加以代替;一个是形式上的直接审理原则,它强调的是言词证据应该交给法官自己审查,而不是通过他人,这种直接审理原则属于调查方法的直接性要求。为此,直接言词要求证人必须在法官面前以接受询问的方法进行,而那些在审判程序之外的言词都不能作为言词证据使用,也不能成为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对贪污贿赂案件中证人证言的收集具有重要作用。

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言词证据对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在我国很多审判人员对言词证据的认识存在偏颇之处,使得很多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证词前后矛盾等问题。为此,相关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贪污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的认识,充分利用言词证据,推动贪污贿赂案件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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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