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亚男
摘要:少数民族地区历来处于易发生贫困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程度要高于我国的平均贫困水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占我国贫困地区的一半多,少数民族贫困人数也占总贫困人数的一半多。而妇女在现代生活中较于男性公民有天然的劣势,她们更容易成为贫困的对象。所以,少数民族妇女是“穷人”中的“穷人”,她们更需要加大关注力度和扶贫力度。本文选取少数民族妇女为研究对象,探讨妇女反贫困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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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
一、贫困的含义
想要探讨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的问题,首先要对贫困的概念做一个界定。只有明确了贫困的含义,才能够很好的针对贫困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贫困概念界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由狭义贫困到广义贫困,贫困的范围不断扩大,贫困的内涵不断加深。狭义贫困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贫困,是对难以将生活维持在经济上最低水准状况的描述。广义贫困除包括经济意义上的贫困之外,还包括社会、发展、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总体经济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贫困的概念正逐步由狭义的纯经济层面向广义的影响生存质量的多层面过渡。
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贫困特点
1.少数民族贫困妇女呈现出分散的特点
虽然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总体上呈现出“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但是少数民族的贫困妇女却零星地分散在各个地区、家庭之中。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社团等非盈利组织发展很不完善,少数民族妇女既不能很好地受到政府对其权益的保护,又没有相关非营利组织来帮助其维护权益和推动扶贫工作。
2.少数民族妇女的贫困问题呈现多元化的形态
少数民族妇女的贫困问题不仅仅体现在物质层面,更体现在思想文化意识层面和生态环境层面。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也体现在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首先。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工作面临着经济层面的问题,比如妇女收入较低。这使得针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反贫困工作更加迫切。其次,少数民族妇女识字率和受教育率均落后于汉族妇女以及少数民族男性公民。这一问题造成了少数民族妇女的“思想文化贫困”问题。她们不仅不能够很好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认识不到自身的主体地位,还缺少创造财富所需的文化和相关技能。这使得反贫困工作难度增大。最后,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进一步阻碍了反贫困工作的进行。由于游牧区和林牧区少数民族在发展中没有相应的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林区、牧区沙漠化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这给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威胁,增加了反贫困工作的难度。
3.少数民族妇女贫困问题既出现于少数民族地区,也出现在非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通常要照顾老人和小孩,基本处于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境地,她们的身体健康无从保障,更不用说心理健康的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另一种贫困出现于非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通过外出务工或者外嫁等途径,留在了非民族自治地区甚至是繁华地区。对于这些妇女,她们的婚姻很大程度上不是基于感情,而且大多都是“贫贫结合”,无法保障家庭和自身的基本生活。
4.少数民族妇女返贫率较高
许多少数民族妇女虽然获得了教育或者工作的机会,但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家庭尤其是妇女返贫率增高。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断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进程,影响力地区的投资环境,严重的自然灾害甚至会使地区经济倒退很多年。家庭中女性虽然和男性受到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相差无几,但妇女较男性受灾害影响后的心理副作用更大。而因市场波动造成的少数民族妇女失业比率要高于男性公民。
三、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反贫困工作资金投入不足
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位于偏远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和地势等原因,再加上历史上的经济社会原因,造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问题。大部分少数民族贫困县没有支柱经济产业,基础设施薄弱,投资环境没有吸引力,尤其是乡镇企业基础薄弱,这些问题促使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自身发展能力较弱,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和扶持来进一步发展。而对于少数民族贫困妇女的投入则更低,由于没有认识到性别等敏感因素,针对少数民族贫困妇女的扶贫资金更是低于男性公民。这导致针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扶贫工作不能够很好地开展。
2.反贫困工作缺乏针对性,不能够很好地考虑到民族地区特殊的地域状况扶贫工作的开展一般是以地区为着入点的,很少能够考虑到妇女或者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比如在常年以焚烧木材来取火的地区,当地妇女长期围绕在火炉旁,这对她们的呼吸道造成很大影响,一般这些地区居民呼吸道受到影响或发病的概率要大大高于其他地区。这些地区就需要相应的扶持措施来保护她们的健康和安全。如果一个家庭中妇女的权益受不到很好的保障,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很大的负担。若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妇女就能够为家庭生活带来更多保障,这会很大地提升家庭应对危机和外部冲击的能力。
3.反贫困主体过于单一,非政府组织在反贫困工作中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缺乏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参加反贫困工作的有序机制学术领域提倡实现由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从而实现善治的局面。在反贫困工作中,若能很好地调动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力量,实现各个治理主体的协调,则会实现扶贫工作的效益最大化。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成果是有限的,而且很难满足贫困地区多样化的需求。现代社会中,政府转向提供优质的服务,渐渐脱离全能主义式的政府形态。所以政府的力量不可能延伸到每个地区,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和地势等原因,少数民族人口有很多都居住在山林、村落,交通不便,提供较好的公共服务或者很好地开展反贫困工作有很大困难。这种情况下,多元主体的反贫困措施的优势就可以发挥出来。非政府组织或者个人的力量可以延伸到政府组织力量难以触及的地方。
四、针对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问题的对策
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大返贫”扶贫模式,从各个层面和领域对少数民族妇女进行引导和扶持,这是笔者提出的核心对策。单从政府的政策和治理层面来应对少数民族妇女贫困问题,一是力量有限,二是不能够很好地应对贫困地区贫困妇女分散的现状。所以本文将从政府维度和非政府维度这两个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措施。
1.从政府角度来看
政府是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应在社会各个领域尽可能提供多样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工作也应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优质服务。政府主导是少数在民族地区开展扶贫工作的重要因素。
⑴大力发挥各地妇联的积极作用。深入基层或社区了解妇女同志们的生活状况,科学地搞调研,积极地谋发展。全面掌握各地妇女同志们的生活发展情况后,制定符合实际的措施,积极发挥其在推动妇女物质反贫困和精神反贫困工作上的正面作用。
⑵将扶贫与扶志结合起来。不仅在物质上给予扶持和帮助,更要从精神文化层面加强教育,使其决心通过自身努力摆脱贫困境地。给予其创业或择业的优惠政策,使其充分发挥脱贫的内部因素,从自身出发,摆脱贫困。
⑶将“输血”与“造血”相结合。一方面,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创造职位,促进就业。另一方面,政府应发挥自身公共服务的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就业技能培训,推动其通过市场的力量吸纳未就业人群。组织妇女们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提高文化水平和使用技能,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⑷全方位地为少数民族妇女提供帮助。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留守妇女来讲,一方面要在养老工作上给予扶持,减少养老对于她们的压力;另一方面要对其子女给予帮助,落实九年义务教育,敦促子女完成学业,设身处地的给予帮助。
2.从非政府角度来看
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政府作为一种公共组织,其本身在社会治理中存在必不可少的缺陷。因此,非盈利组织在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工作中可以发挥很大的积极作用,成为“大贫困”反贫困模式下其中一个维度,促进多元化局面的形成。除了非盈利组织之外,个人、企业等社会力量也可以在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工作中作出很大贡献。营造各个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的氛围,积极发挥多元主体共同合作的力量有助于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工作的进行。
少数民族妇女这一“穷人”中的“穷人”,需要加大关注和扶持力度。从政府、非盈利组织、市场主体、个人等几个维度构建的多元化“大贫困”反贫困机制作为解决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问题的一个设想,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