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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主体的失范和规制之诚信篇

  • 投稿Miss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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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市场主体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经济体制长期存在政府干预过度问题及“市场失灵”的问题。政府引导建立的社会诚信经营体系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根本途径。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和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应当义不容辞地参与到诚信体系建设中来。针对目前全面深化改革攻艰期,本文从解决好政府和市场主体关系入手,深入分析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失范行为,探讨如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构建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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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主体;失范;规制;诚信

一、诚信的定义和传承

民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兴。“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所谓诚信,即诚实守信。千百年来,诚信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立身之本、经商之道,亦是我们评判伦理道德的基本准则。诚信之道随着商品与货币经济的发展,慢慢演变成一种互利互惠、相互制约的契约伦理,形成其独具特色并具有丰富内涵的价值观。古代社会受古训“言而有信”“言必信行必果”的约束,商家和其他社会成员重情讲义。谁不守信用谁就会被定义为“不受欢迎、被人鄙视的人”,这就等于剥夺了其生存权,可见失信的成本是相当巨大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诚信仍然应该作为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成为永恒不变的主题和推动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政府主导的诚信体系建设在规范市场行为中起到重要调节作用。

二、诚信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规制中的关键性作用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求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和企业,而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制度下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解决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就是要肯定市场的主体地位,充分利用市场有效地进行自由竞争,最大限度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各种资源,广泛地调动大多数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抑制政府的非法干预。市场机制能解决的,政府不应干预,但当市场失灵时,或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如公共产品的提供、外部性等,就需要政府来解决。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实行大量简政放权的同时,其主要职能必然要回归到弥补市场失灵,重新定位于宏观政策、市场规则的制定,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社会诚信的建立和引导上来。因此,在市场主体由于利益驱使频频出现失范行为和诚信危机时,需要政府从根源上寻求解决途径。政府主导建立社会诚信经营体系的重要性在于,加强对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监管和引导,不仅使市场主体实现“他律”和“自律”的有机统一,还能激发市场自身动力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对整个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有效途径。

三、市场经营中的失范行为及原因分析

当今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愈演愈烈。在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与融汇中,更加凸显出我们社会诚信建设进程缓慢,与我国在国际事务中日益提升的国际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企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出现贷款拖欠、偷、逃、骗税和冒用他人商标侵权、盗用他人专利侵权等现象;买卖双方因单方利益而随意不履行合同、合约,不及时兑现承诺造成的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开发商(店商)携款出逃等诈骗犯罪。不法厂商为了谋求暴利,泯灭了人性和良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欺骗和蒙蔽消费者,甚至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如生产毒大米、毒奶粉,滥用添加剂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生产高塑化剂、锑、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日用品;工业企业违规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和水资源污染等各种失范现象频发,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虽然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执法和打击力度,但在巨额利润的诱导下,此起彼伏,打之不尽,究其根本是整个社会诚信缺失的行为表现。可见,诸多失范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诚信危机。信用缺失已经成为我们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主要源于“五个不”。

1.诚信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基础薄弱,保障社会诚信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尽管有制度上的规制,但诚信立法仍然滞后。早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前后,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继续出台了若干专门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深圳、上海等地充分利用改革试点的机会,在征信管理领域率先立法,带动了整个国家的立法进程。2013年3月15日,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征信业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但现行法律中诚信条款散见于一些规范经济活动的法条中,没有针对调整诚信关系的独立立法和惩戒条款,对权属的规制不明确,缺乏详细责任认定。这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极不相称的。

2.政府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政府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等方面颇有成效,但一些执法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存在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公正的现象,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规制和惩罚还不严格。现行法律对于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较少,忽视对政府官员本身履职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导致公权力腐败,政府失信于民,公众对于建立诚信社会失去信心。此外,关系到失信经营行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内容公开有限,公众对企业失信行为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督。

3.经营主体守法意识不强

一些企业管理者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意识不强,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不够,主体经营中存在“打通关系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只讲求经济效益,不讲求诚信守法;一些不法商贩唯利是图,道德败坏,不学法不懂法,无视法律的威严,导致罚而不改、变本加厉。因此,必须首先从思想根源上解决企业经营者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的问题,运用法律制度的威慑力规制和严惩不法行为,运用诚信文化的渗透力教育和感化市场主体,这样才能实现全民守法守信的目标。

4.社会共享平台不完善

征信业的发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防范风险、扩大交易,以及惩戒失信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等诸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数据共享完备的“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征信机构通过多重方式,采集个人、企业等的身份识别信息、债务履行信息、企业财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并广泛服务于信贷审查、投资评估、贸易谈判、招商引资、采购招标、雇员聘用等与信用判断有关的经济活动中。但社会主体的诚信信息分散在金融、工商、税务、商务、社保质检等诸多部门。除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实现了商业银行之间的信贷信息共享以外,其他各系统则大多为独立的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诚信数据处于相互屏蔽的状态。由于各地信用信息数据化系统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传统固有的行为模式影响了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造成信用信息采集和平台建设上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5.奖惩激励机制不匹配

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是紧密结合、不可偏废的两方面:惩治手段针对的是已发生的失信行为,其预防作用是消极的、事后的;激励手段则能够发挥正面引导的作用,有助于主动预防、减少失信行为发生。激励机制往往比惩罚机制更为关键有效。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普遍存在失信成本过低、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机制没有跟上的现象。尽管法院、检察院、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开展了大量专项行动,但是有关的法律规范尚不明确,各地政府在规范守信行为和激励机制方面的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四、如何规制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对策建议

道德和规则作为两种不同的调整手段,对于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规则约束人的行为,使其不至越轨;道德填补规则的漏洞,使其更加完美。法治运用法律规则来实现对社会管理和对公民的约束,体现刚性调控性质。但在法律尚未涉及的诸多领域,道德发挥至关重要的调节作用,体现柔性调控的补充。实践表明,只有将两种手段“刚柔并济”、相辅相成,才能将调节作用发挥到极致。

1.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信用制度

法治是治国之方、为政之要,是一个国家高效行政的保障,市场经济时代需要更加有力的硬约束力。首先,修改完善与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加强反垄断立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点规制行业垄断。健全各种侵权担保法律制度,坚决打击商业欺诈或逃废债务的行为。其次,加紧建立相关行业的诚信行为规范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制定与公开信用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诚信管理条例、企业诚信促进条例等。再次,完善现有的企业诚信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合同契约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引导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2.建立监督机制,完善市场监管

要建立严格的诚信监管制度并实行长效管理,针对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事关政务诚信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执行,要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全程监控,继续做好招投标、建筑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金监管等重点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权力行使环节的监督力度。要推行企业年度诚信绩效管理和诚信经营评估等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失信行为首任问责制,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商业诚信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实行首任责任追究。要重视社会协作、内外监督并重,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家协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企业诚信的外部监督作用。

3.建设共享平台,规范信用标准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加快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首先强化国家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和统筹规划,把诚信体系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建成由中央覆盖地方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国家信用信息汇总平台,科学制定出台权责分明的管理条例,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整合现有成熟的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学习西方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国际通用的信用标准,汲取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较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如“信用长三角”的推广等,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全覆盖,为国家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乃至将来与国际接轨创造条件。此外,大力推进信用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4.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失信成本

市场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加速了企业自身全面转型,提高市场竞争力是应对市场的冲击的唯一方法和生存之道,而依法诚信经营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和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途径,这一点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更加明显。一方面,建立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相结合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法律主体的失信行为和不良思想观念的惩戒和矫正力度,尝试建立不诚信者“黑名单”,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披露并提供查询服务,增加违法违纪企业与个人的失信成本。另一方面,建立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完善各类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奖励措施,在发放无抵押贷款、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评优评比、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录、人才引进、户籍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增加守信收益,使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和便利,使其赢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从提高企业家知名度和企业竞争力入手,带动形成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

5.发挥法治导向,培育诚信文化

法律法规和制度无法涵盖社会生活的每个细节,但诚信文化的深入人心却可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空白。要大力弘扬传统诚信文化中的精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融合的新诚信文化,加强商业诚信文化的宣传与普及,构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诚信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效应,选树培育一批企业依法经营的先进典型,强化典型案例的正面导向作用,教育和感化公众诚信经营、廉洁守法,提高全社会自觉意识;要引导各行业系统内开展诚信文化体系建设和诚实守信教育实践活动,将法治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讲诚信,先学法”的法治氛围,激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生动力,从长远利益出发,抛弃个人短期利益至上的原则,从而降低失信成本,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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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南京市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