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社会科学正文

社会保障体系的理据和牛津学派的启示

  • 投稿李明
  • 更新时间2015-09-14
  • 阅读量280次
  • 评分4
  • 27
  • 0

孙佳敏 娄和标

摘要: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富再分配和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爱,它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制度变革,需要人们的社会共同体观念的根本性变迁。历史上曾经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的学说主要有六个: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颠覆了绝对财产权的科学基础,拉开了社会保障时代的帷幕;德国新历史学派论证了工人阶级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重要性及其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是增加社会总体福利的基本手段之一;凯恩斯主义认为社会保障是保证市场经济良性、稳定运行的必要机制;分配正义理论认为社会保障是个体的自然权利和正义宪政结构的指导原则;牛津学派认为社会保障是个体提高自我实现能力、主动参与和分享社会共同善的必要手段。上述各种学说尤其是牛津学派可以给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宗旨、目标、具体制度的建设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使之科学、高效、富有人文意蕴,成为和谐社会的保障和有机组成部分。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社会保障理论;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牛津学派

任何一种重大的社会制度的建设,都需要充足的理论论证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作为支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众所周知,西方现代社会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历史发展阶段:古典自由主义时期和现代自由主义时期,两者大致以19世纪末期为界限。而两者划分界限的标志,就是社会保障制度或者说社会福利制度的全面建立。可见,社会保障是现代宪政民主制度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它说明了自由放任主义最终被福利主义所取代,从而标志着现代政治和社会制度进入成熟和稳定的时期。自从进入福利国家以来,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在理念和实践的优越性上再也没有遇到过象马克思主义那样致命性的挑战,从而越来越成为全世界的普适价值,也成为后发型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所普遍采取的参照系。

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一项简单的制度设置,也不仅仅体现了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怀,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构成性”(constitutive)组成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社会功能。因此,对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建立的理据,它们所起的功能和目标,它们在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梳理,就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理论建设,同时也是理解现代社会本质的关系,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

可惜,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设,不仅在实践上刚刚起步,在理念上也存在着大量空白。如果想要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为一项百年大计,起到其应有的制度功用,我们就必须对其设置理据进行细致的分析,找出其真正关键所在,并将其作为全盘战略方针,用以指导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致说来,西方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建立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六个,下文将进行详细阐述。

一、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论

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之后,在机器大工业的推动之下,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快速的增长,西方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与此同时,贫富分化和阶级矛盾也在迅速增长。与少数富可敌国的资本寡头相比,大多数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只能维持在简单再生产的低级水平。这一切不公平的现象,都引起了工人阶级的强烈反抗,引发了19 世纪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但是,古典权利论认为个人财产是其天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并且,按照古典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建立起来的宪政结构也致力于保护个人的绝对财产权。而且,以亚当·斯密等人为首的古典经济学没有认识到贫穷和失业的社会经济根源,认为贫穷与失业的原因是懒惰、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不求上进等,所以他们强烈反对对穷人进行救济。由于上述理论的影响,马克思主义之前的工人运动缺乏深厚的理论支持与社会精英层的理解,只能停留在简单的群体暴动层面。

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出现,将这种简单的群众暴动转化为一场真正的社会革命。马克思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建立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它分析了资本主义市场机制的内在运行规律,指出了社会财富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内在逻辑和本质。其剩余价值学说认为,社会财富是由工人阶级所拥有的劳动所创造的,而资本家利用其资本优势,剥削和掠夺了工人阶级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正是剩余价值学说,深刻地改变了人们对社会财富本质的看法,并重新定义了财产权的概念:既然资本家拥有的财富是由不正义的途径剥夺而来,那么其根本上也就不拥有这些财富的所有权,而保护这些虚假的所有权的法律体系也就是不正义的和为虎作伥的。正如我们今天所理解的,个体的财产权只能是对税后财产所拥有的权利,把税前财产与税后财产混淆起来是不正义的、间接的掠夺和偷盗行为。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直接通向这样一个结论:既然资本家对个人财产――其来源于企业利润――的拥有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那么正义的结果便是财富的创造者――工人阶级――拥有其所创造的财富。尽管马克思最终得出了取消市场、实行计划经济和结果绝对平等的平均主义的不幸结论,但我们可以看到,他实际上已经抽离了资本家绝对财产权的科学和道义基础,而没有了这些基础,自由经济所生产的财富的二次分配也就顺理成章了。

并且,马克思认为,社会再生产包括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和劳动力的再生产;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对劳动者的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原来那种由家庭来保障劳动者的风险的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必须通过社会保障来保证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和中断。这样,经过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冲击,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体系逐渐瓦解,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对原始资本主义进行修正的各种主张才逐渐出现,而这些主张的共同核心就是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措施的实行。所以,尽管在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结论在现实中还没有严格的对应物,但当代社会有别于原始资本主义的核心特征――社会保障――则毫无疑问地首先应该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福利国家论”

西方社会直接有关社会保障的理论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的“福利国家论”。这种理论是由德国经济学界的新历史学派提出来的,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有:古斯塔夫·施穆勒、阿道夫·瓦格纳、路德维希·布伦坦纳。新历史学派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政策,主张国家干预。其理论主张主要有两点:第一,他们十分强调伦理道德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它认为,引起资本家与劳工之间冲突的不是利益对立,而是思想、感情、教养上存在差距而引起的对立。因此,要加强教育,改变工人的心理和道德取向,以使他们认同而不是反对现有的经济秩序。第二,强调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施穆勒认为人们之间有一种比各个个人和各个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为基本的一种道义上的结合,国家就是这种道义结合的机构。瓦格纳也认为,国家是最重要的“强制共同经济”,是“自由交换经济”的补充者和修正者。因此,他们主张国家至上,实行保护和统治政策。国家一方面要负责维持秩序和抵抗外来侵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负起“文明和福利”的职责。为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改革,实现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措施,包括社会保险、孤寡救济、劳资合作以及工厂监督等等,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借以改变工人阶级的教养和心理状态,从而缓解劳资冲突。

新历史学派的思想为俾斯麦政府实施社会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其理论的着眼点主要是社会安全,而不是严格的经济分析。

三、庇古的福利经济学

旧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 Pig?ou),他于1912年发表了《财富与福利》一书,1920 年又把该书扩展为《福利经济学》,标志着福利经济学的诞生,这一著作和他1927 年出版的《产业波动理论》、1928年出版的《公共财政研究》构成了他的福利经济学体系。庇古所谓的福利是个人获得的某种效用或者满足,它们来自对财物、知识情感、欲望的占有和满足,而所有社会成员的这些满足或效用的总和便构成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广义的福利,经济福利是狭义的福利,即“可以直接或间接用货币尺度来衡量的社会福利部分。”庇古根据边际效用基数论提出了两个基本的福利命题:国民收入问题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因此,经济福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情况。因此,要增加经济福利,在生产方面必须增大国民收入总量,在分配方面必须消除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他的社会保障思想主要与第二条命题有关,其核心是财富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庇古认为,财富收入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就是说,个体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收入,对于他的福利的增加的促进作用是递减的。比如对于一个快要饿死的乞丐来说,一元钱给他带来的效用可以是无穷大,因为它可以买一块面包,而一块面包可以拯救他的性命,而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最大的、可以大到无穷的功利;但是一元钱对于比尔·盖茨来说,给他带来的福利增加可以微乎其微到忽略不计。这样,财富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就会导致一个最重要的推论:财富在人际间的转移可以有效地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比如对于上个例子来说,如果乞丐的那一元钱是比尔·盖茨捐献给他的,那么比尔·盖茨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但乞丐的福利增加则非常之大,毫无疑问会超过比尔·盖茨的福利损失,这样,虽然社会的财富总量没有变化,但社会福利总量确实增加了。

这样,对于社会来说,在财富量保持一定的情况下,增加社会福利总量的办法就是进行收入再分配,“损有余而补不足”。从理论上讲,这个再分配过程可以一直进行到每个个体的收入完全相等为止,但是,考虑到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考虑到个人的财产权利,社会可以采取一个折衷的方案,进行某种程度有限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收入再分配。庇古认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增加必要的货币补贴,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在患病、残疾、失业和养老时能得到适当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第二,向收入高的人征收累进所得税,向低收入者增加失业补助和社会救济,以实现收入的均等化,从而增加普遍的福利效果。第三,实行普遍养老金制度,或按最低收入,实行普遍补贴的制度,通过有效的收入转移支付来实现社会公平。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思想,对英国福利国家的建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凯恩斯主义的政治经济学

在凯恩斯之前,经济学界盛行的是萨伊定律所揭示的均衡论,它建立在如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上:实际工资等于现行的就业量的边际负效用;严格意义上的非自愿失业不存在;供给创造自己的需求。在这种假设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社会整体的供需结构自动达到均衡,从而使市场根本不需要政府的外在干预。但是凯恩斯认为,在“消费倾向规律、资本边际效率规律和流动偏好规律”三大规律的支配下,存在着有效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足的情况,而有效需求的不足则导致就业量的下降和非自愿失业的存在。因此,为了达到充分就业的目标,除了鼓励人们进行消费、奢侈而不是节俭外,政府还应该利用财政政策,主动对经济进行调节。政府可以通过公共投资进行调节――其主要形式是大型的基础工程建设,以弥补社会投资的不足;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向远处看,从社会福利着眼”,也就是通过累进税制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国家对社会福利领域的干预有助于增加消费倾向、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其作用机理是:社会保障收入在经济萧条时增加缓慢,但支出迅速增加;在经济繁荣时则正好相反。这样,通过社会保障收支一快一慢的运动就可以自发地作用于社会总需求,从而可以稳定经济波动。

凯恩斯不是从社会安全、伦理道德而是从资本主义制度自身良性运转的需要的角度出发,论证了社会福利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明确指出了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并不具备自我调节的能力,政府对经济的大规模干涉是这种补偿性调节机制的基础,其中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又占居着重要的地位。凯恩斯主义首先在美国的罗斯福新政中得到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效果。正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及其社会保障的使命成为政府的常规性任务。二战后凯恩斯主义在各国的盛行使得福利国家在政府决策领域全面地实践化,从而确立了当代自由主义的基本范式。

五、分配正义理论

以上的理论依据对社会保障的理解,要么是一种保障社会安全的权宜之计,如德国新历史学派,要么或多或少与经济学相关。而罗尔斯第一次从正义理论的角度,阐述了社会保障的正义性、合理性。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认为它除了有功利的不可衡量性、不可比较性等缺陷外,还容易导致群体以牺牲个体功利为代价来获得总体功利的增加,从而侵犯个人权利。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长期的互利合作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我们必须保证利益的分配是公平的,这样才能保证这个合作结构的长期稳定。利益的公平分配所要处理的主要是不平等的现象,即它所追求的主要目标是平等。在这里,对不平等原因和性质的认识是区分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前提,也是对社会制度和权利结构进行价值评价的出发点。分配正义就是要区分“任何人经济地位中哪些方面是出于自己的选择,哪些方面是出于与选择无关的优势或劣势。”也就是要区分出个体间的经济不平等有哪些是由道德上的偶然性因素造成的,有哪些是由个人可以控制的因素造成的;有哪些是应该通过制度加以纠正的,有哪些是个人必须对此负责的。分配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体间收入的完全均等,而是表示制度应该将道德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降低至最低限度。罗尔斯认为,道德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主要有两类:自然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前者包括个人的天赋,后者包括个体的继承所得、运气等等。

关于正义的社会结构如何建立,罗尔斯继承了契约论和康德理论的传统,构建了一整套规范原则体系。他认为,正义的宪政原则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的自愿选择,但具体成员的特殊地位,如阶级、教养、能力、偏好、现实利益、所处时代等都会对个体的选择造成影响,使之偏离正义的方向。为了过滤掉个体选择时现实背景因素的影响,达到正义和理性的契约结果,他设想了一个“无知之幕”(veil ofignorance)。无知之幕有三个特征:第一,在无知之幕中,个人不知道自己的偏好、能力、好恶和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处的社会地位等与个人具体生活有关的信息。第二,在无知之幕中,允许人们具有关于自己生活其中的社会制度的一般知识,例如人们可以知道自己生活在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中。保留这些信息可以保证所选择的规范对走出无知之幕的个人具有指导意义。第三,假定个人具有道德和理性能力:在一组原则中可以识别什么是正义的,即对正义具有感知能力;具有根据环境和条件来修正、调整和完善生活计划以实现自我价值的理性能力。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中,人们自由协商并订立契约,选择一个共同的正义原则以便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基本物品”(primary goods)进行分配。基本物品包括权利、机会、收入、财富等,是每一个个体的良好生活都需要的。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认为人们会选择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是这样安排的:(1)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加上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他认为这两个原则处于词典式次序之中:第一个原则即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原则具有绝对的优先性;第二个原则中机会的公正和平等具有优先性,最后一个原则就是他的著名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的实质就是使社会的贫富差距保持在对穷人最有利的状况,从而起到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

罗尔斯认为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建立的宪政结构是一个社会的背景正义,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平就看它是否符合这个背景正义的要求,而不是是否自由或者结果平等。并且,这个背景正义可以不断地调整和纠正市场自由发展所导致的偏离正义的结果。“相互分离和独立交易之总体结果是偏离而非接近背景正义。我们可以说,在此情形中,那只看不见的手在把事情导向错误的方向,它有利于形成一种供大于求的积累状况,这种积累成功地维护了不正当的非正义,并限制了机会均等。因此,我们需要有各种特殊制度来保持背景正义,需要一种正义观念来界定如何去建立这些制度。”罗尔斯称自己的正义论为“公平的正义论”(theory of jus?tice as fairness),可见公平的、非合理不平等最小化的分配结果是他的理论重心。在以《政治自由主义》为代表的罗尔斯的晚期思想中,它认为这两条原则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也就是说它与人们的“整全性的”(comprehensive)生活理想、道德学说是不同但相容的,它只是人们在公共领域为了保持政治结构的稳定而一致同意的“ 重叠共识”(overlapped con?sensers),在这个重叠共识的支配之下,人们完全可以追求实现自己的整全性道德学说。

罗尔斯的学说对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使得20世纪70年代后权利论和价值学说代替功利主义成为规范理论的主流,直至今日。他学说的最大贡献就是差别原则,即在最大最小值原则,因为最大程度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已经得到广泛论述,罗尔斯在此与其他论者并没在太大的不同。最大最小值原则意味着社会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只有在最有利于最弱者的时候才是可以接受的,从而将社会财富的分配直接导向一个差异最小化的境地。可以说,罗尔斯的理论为社会保障提供了最新的理据,使得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对再分配财物的接受不仅仅是出于同情和道德感,也不仅仅是出于增加社会总体功利的目的,或者经济机制运行通畅的需求,更是出于正义原则的要求,有其内在的、作为目的本身而非手段的正义性、公平性。

德沃金认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只有在每个人都是最大限度的风险规避者这一假定下才能够成立,但这一假设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由此导致他对差别原则的理解过于绝对化,也使他对差别原则的效率成本缺乏敏感。德沃金认为,“也许我们能证明,处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初始立场中的人们不会选择差异原则,而是资源平等原则或介于它们之间的某种宪法原则,当幕纱揭开后,人们会发现资源平等原则比差异原则更好地满足平等原则”。也就是说,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应该从各种机会偏好中求得一个平均数,而不是一味提高最差者的境遇,以形成一个合理的收入补偿方案。

德沃金认为,对于现代社会宪政结构的规范原则来说,其核心不是自由、民主或其他什么价值,而是平等,即资源的平等分配。德沃金所谓的资源,既包括外在资源,也包括内在资源;也就是说,既包括外在的物质财富,也包括内在的能力和生理条件如肢力、视力、听力、智力等等。他认为这些都是与个人的选择或努力无关的、个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因此应该在全社会平均分配。对于这样做的理由,德沃金说明了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对人们在他生命的任何一个时点拥有的不同数量的财富来说,他们所做的真正选择是否昂贵或对共同体是否有益要根据其他人生活所要求的东西来衡量,对这一原则来说,市场是不可缺少的。第二个原则是,人们正当拥有不同数量的财富不能仅仅因为与生俱来的生产别人所需要的东西的能力不同,或受机遇青睐不同。这意味着市场分配必须得到纠正,以便使某些人得到他理应得到,却因各种的初始优势、运气和与生俱来的能力较差而没有得到的资源份额。”也就是说,对于某个共同体来说,如果把资源看作是共同财产的话,那么自由市场的分配结果未必是合理的,最合理的结果是它们在每个个体之间的平均分配。

对于为何是资源的平等分配而不是以往的福利经济学所主张的福利的平等分配,德沃金认为资源区别于福利在于它独立于个人的偏好,具有客观的可比性。福利平等概念的局限性还有三点:第一,建立在享乐主义基础上,不能真正体现人的积极追求。人并不是一个单纯追求快乐的动物,许多东西如高尚的情操、道德和正义感与快乐无关,但却是有价值的。第二,需求的满足不能作为衡量个人生活质量的合理标准。福利主义只考虑个人从偏好满足中获得快乐的多少,而不考虑嗜好的性质。人的嗜好并非都是理性和合理的。如攻击性嗜好(offensive tastes)和昂贵嗜好(expensive tastes),满足这些嗜好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三,福利平等原则也忽视了个人的责任,一个具有昂贵嗜好的人在实行福利平等的制度中可以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获得更多的资源,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德沃金主张个人有责任利用自己的选择、偏好、努力等将自己所分得的资源转化为自己的福利,这也是对个体自由原则的贯彻。

到底如何界定这个资源平等的状态呢?德沃金提供了一个规范性标准,即“无嫉妒标准”。所谓无嫉妒标准是指:任何一种资源分配,如果完成后不会使任何一个人觉得别人的资源比自己的好,那它的分配结果就是平等的。无嫉妒标准最早由弗雷(Foley)提出,后经帕兹勒(Paz?er)、施麦德勒(Schmeidler)和瓦里安(Var?ian)等人加以发展。在实践中,考虑到信息成本和执行的效率、执行的可能性,德沃金主张由拍卖来分配初始的外在资源,之后由残疾保险和能力保险来对内在资源――它是不可转移的――的不平等进行调节和补偿。

除了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平等理论,比较著名的还有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的平等理论和科恩(J. Co?hen)、阿勒森(Richard J. Arneson)的平等理论,前者主张一种能力的平等,后者主张福利机会的平等。他们共同构成了在当代学术界影响巨大的追求平等的分配正义理论,这些理论,已经成为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维续和改革的最重要理论资源。这些分配正义理论,其背景是积极权利理论。由于上述学者的努力,个体的积极权利也已经成为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相对,消极权利是指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传统权利,它的目的是为个人划出一个受保护的行动和拥有物空间,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用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源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在此,它要求社会和他人的是“不为”,即不去干涉个人的私性空间;但它并不要求社会去“为”,去主动做一些事情以满足个人的需要。而积极权利则恰恰相反,它要求政府主动采取措施,以便给个人提供某种可欲的生存环境。而过上一种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享受某种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也成为了个人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些权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效地推动着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前进。

六、牛津学派

以上各种理论都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背景性的分析框架:财富丰裕者与财富匮乏者的二分法。它们要么是站在社会管理者和政策者的角度,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而主张财富的转移;要么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为了全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而进行社会保障;要么是站在弱势者的角度,在对财富的巨大不平等的科学性、合理性、正义性进行详细分析后理直气壮地要求对财富进行再分配。但是,这个二分法本身因为暗含着利益博弈的格局,而使社会保障的行为少了些人文意蕴。本文所要介绍的另外一种与社会保障有关的理论,就是以格林、鲍桑葵、霍布豪斯等人为代表的牛津学派。他们借鉴了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尤其是黑格尔主义的思想,结合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创立了一种新的民主自由主义范式,从而正式开启了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转变的历程。

在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尤其是1906-1916年自由党执政时期,牛津唯心主义哲学在社会立法和政府政策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奠定了现代世界尤其是英国的福利政策的基础。但是,由于他们的思想兼具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特点,与主流的功利主义或权利论相悖,因而没有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本文认为,在界定社会保障的形而上学宗旨、目标、本质内涵方面,牛津学派拥有其他社会保障理论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可以给我们带来诸多有益的启发。由于格林是此一学派思想的奠定者和代表,所以本文的分析主要以格林以例。

牛津学派之前的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把一切社会现象都归之于个人,或者个人的机械联合,这是一种原子式的机械主义(mechanism)本体观和分析方法。例如关于人的权利,契约论认为在前政治社会中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已经拥有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为了保护自己的这些权利,人们订立契约,成立政府。功利主义则认为这些权利是法律体系所规定的,我们可以用社会福利――它可以还原为每个具体个人的福利的总和――最大化的标准来对它进行改革。格林认为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有些现象的本质是社会性的,不能还原到个体。例如权利,它是在社会互动中产生的,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对个人要求的承认和满足,只有当个人要求转变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要求时,权利才能成立。就象财产权一样,它的关键不是个体与他所拥有的财产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体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对个体垄断此财产的要求的承认和满足。以此来看,社会契约论与功利主义的立论都是站不住脚的。格林认为,存在着大量这样的社会现象,我们可以把这些称为社会共同善。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共同善是社会存在的目的,也是个体存在的目的。对于个体来说,他的善是社会共同善的体现,个体的个性发展和自我实现的目的就是拥有和分享这些社会共同善。相对于个人意志来说,这些社会共同善就是永恒的意志,它规定着个体本性的合理发展方向。格林没有对社会共同善的具体内容作过详细的阐述,但根据他的理论特色,我们可以断定,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习俗惯例、道德规范、理性直觉、共同的历史记忆等等都可以是社会共同善的体现。格林认为,国家有义务清除个体在追求这些共同善道路上的种种障碍,从而促进个体本性、能力、自我实现的最佳发展。这种有为政府的理论结论,为社会保障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下面本文就从社会保障的视角,具体阐述格林社会共同善的理论给我们的启发:

1.格林认为,社会共同善具有平等性

每个个体可能在财富、出身、社会地位、智力水平上有天壤之别,但对共同善的分享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每个人都是目的,都不能被作为他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由于经济学和世俗消费主义有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强大影响,人们总是倾向于以拥有财富的多寡、社会的高低来对社会成员进行价值上的排序。这种价值排序,就象中世纪的血统排序一样,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的特征。马克思主义也认为,这是对人的物化和异化,它遮蔽了人的本真属性和存在。对于社会共同善来说,这更是有害无益的,因为个体自我与永恒意识、个人之善与社会共同善的合一,是通过与他人所产生的共鸣、分享来实现的,而这种分享只有在个体人格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到,它既是一种“和”,也是一种“同”。社会善的平等性要求我们对弱势群体和社会保障的接受者保持足够的尊重,要认识到他们是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而不是社会的弃儿和负担。只有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对我们的传统、道德境地、社会现有的制度结构和分配模式都心服口服并甘之如饴,良性的社会秩序才能在共同体内得以存在。这种平等和被尊重的感觉,绝不是通过简单的物质转移就能实现的,物质转移上承载的人文关爱和人格认可更为重要。例如一个享受公费医疗保障的病人,如果医生与护士面无表情、冷若冰霜,甚至面带鄙视和讨厌,那这个病人自然不会觉得自己是这个社会中的一部分,相反,他会觉得别人因为他是累赘而讨厌他;如果大家对他亲切自然,和煦如春,他自然也就把自己视为共同体中的一分子,不会有疏离感和被遗弃感。

2.共享性

社会共同善不同于欲望的满足,后者是个体性的,无法与他人分享,而社会共同善的存在依赖于无数个体间的分享。只有在分享的过程中,个体才能意识到自我之善与他人之善的重叠性,才能在这种重叠性中体认到社会共同善的存在,才能超越自我的局限而获得永恒和自在。所以共享与平等一样是社会共同善的基本要求。共享的对象首先是价值意义上的社会共同善,它与具体的财富无关,是所有社会成员间的心心相应和分享善时的无碍畅通。但社会财富是社会共同善的外在表现,当现有的财富结构阻碍这种分享时,社会就要对它加以改变。例如,社会可能因为过大的贫富差距而导致阶层断裂,从而导致社会意识的相互隔绝,从而阻断了分享的可能性。诚如马克思主义所言,经济基础决定意识形态和思想上层建筑,当社会阶级分化和阶层分化过于严重时,我们很难保证所有成员对社会共同善的平等共享。还有,某些个体可能因为教育、物质财富的不足而影响了自己的共享能力,这也是实施财富转移和社会救助的重要原因。所以,社会共同善的共享性要求我们改变对社会分配结构的看法,认识到社会中的许多东西是需要共享的,按照某种标准――如贡献、价值、道德水平、拥有社会资源的多寡等等――进行的不平等分配和市场自发的分配结果未必都是合理的,它还需要考虑重要的共享性标准。

3.社会共同善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主动参与

尽管格林赞成国家的再分配职能,但与许多福利主张相反,他是反对国家的父爱主义的。因为共同善是一种心灵的状态,一种生活的态度,一种对于真正的善的本质直观,它是个人的自我实现,需要个人的自主性。这个自主性,首先是一种心灵上的积极认可和投入,是对共同善的悦纳。这种状态,是无法通过法律和强制来获得的,它高度依赖个人的品质和动机,是一种良心和道德尊严感。其次,它要求个人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在参与中获得完满人格和内心最高满足的条件。所以,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受众来说,我们并不能把他们作为一个纯粹的接受施与的对象。相反,他们应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是积极的参与者和决策者,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种类、改革等都应该遵循他们的声音。所以,在经济上,他们也许是市场竞争的失利者或者需要救济者,但在公共事务和社会共同善的共享上,尤其是在有关社会保障的事务上,他们应该是真正的主体,是积极的行动者,是人格完满、具有自我实现能力的社会平等成员,而不是社会结构的边缘化群体和社会同情心的作用对象。例如中国的社会保障的管理模式一直以来都是以政府集权为特色,将来可以变革为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官民结合,由政府、雇主代表、社会保障受众代表、专家共同来治理,以保障受众的主体地位。

4.提供一定的手段,帮助个体消除自我实现中的种种障碍,是国家的职能

格林虽然认为个体的自我实现和对社会共同善的参与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但国家在外在的、具体条件上的扶助也是必不可少的。国家所服务的目的,是全人类自决地走向共同善的能力的解放。为了达成这个目的,为了提高个体的自我实现的能力,国家可以采取种种干涉行为。例如对于自由放任主义者经常用来反对社会保障的财产权利,格林认为其有以下属性:(1)财产权不是绝对的,它只是个人自我实现,即趋向社会共同善的手段,是个体展现和延伸自我意识、接近永恒的自我意识的手段。(2)财产权的本质是一种主体间性,是社会对个人拥有某财产的共同认可。只有当这种共同认可得以成立,个人对财产的要求转化为全社会的要求时,财产权才是成立的。因此,财产权是社会最高善这个终极目的的手段,财产权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它“有利于促进所有人的能力的平等进步,而这种能力是所有人的最高的善。”财产制度只有在作为工具,用以促进整个社会所有人潜能的自由的行使时,才是合理的。当一个阶级、阶层或者群体被完全从自由中排除掉时,不可能存在财产权,甚至可以说“财产权即偷窃”。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为了社会共同善,作为社会公共权威机构的国家,可以对个人的财产权进行调整。格林还主张国家应该强制推行初等教育,因为忽视教育倾向于使未受到教育的人们无法发展有益地行使权利的能力。为了排除孩子们发展自身的行使权利的能力的障碍,国家应该强制推行教育。还有,在格林看来,契约自由,以及人们随意而为的各种自由,只有在充当积极自由这一目的――促进所有人平等地增进共同善而拥有的能力的解放――的手段时才是有价值的。但在有些契约和买卖中,契约自由却不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如影响人民健康和住房的地产开发,以及那些会导致出现赤贫的无产阶级的契约和买卖。此时,契约自由徒有其名,成了一部分人压迫和剥削其他人的工具,导致一些人及其后代最终被剥夺行使权利的资格。为此,这样的契约和买卖自由应该受到限制。按照格林的思想,对于可以促进人的自我实现和社会共同善的流溢的绝大多数社会保障措施,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等,他应该都是赞成的,并把它归结为国家的正当职能。

4.为了提高个体自我实现的能力,个体的自由可以受到一定的限制

格林主张限制甚至取消酒类贸易,他把酗酒同无产阶级的悲惨状况联系起来,认为它是无产阶级自我意识不足的表现,也是造成他们困境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讲,如果一种特定商品的自由买卖,其结果是使人们在更高层次上远离自由,损坏人们的完善自身的力量,那么人们就无权要求这种自由权利。过度的饮酒意味着对他人的健康、钱财、能力的伤害。一个家长酗酒,通常意味着这个家庭所有成员的贫穷和堕落。街头的酒店的存在,则往往意味着这条街上大量的家长酗酒。这会对社会成员自由的改善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可以限制“随意买卖酒精饮料”。虽然在酒类贸易上,当代社会只是采取税收调节政策,美国19世纪20年代的禁酒政策也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格林的主张有矫枉过正之嫌,但他把法律调节与个体自身能力的完善、社会保障的宗旨联系起来,从而使社会保障不仅局限在国家政策领域,还深入到法律和社会行动结构领域。国家也不仅仅是被动地运用财富再分配进行扶助,也拥有了主动调节个体行动范围以获取更大功效的道义基础。这样,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行动逻辑也由原来的“不为”,转变为“被动地为”,再转变为“主动地为”,从而占居更为主动的地位。在当代,禁止毒品贸易、调节和限制烟酒类贸易,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深入发掘其中的社会保障含义,是格林和牛津学派理论给我们带来的深刻启示。

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至今已有百年,上述学说是迄今以来支撑其存在和演变的主要思想基础。社会保障体系肇始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随着自由、正义理念的不断发展,随着法治和人权理念的不断弘扬,它进一步上升为一种社会权利,而且是基本权利意义上的社会权利,获得了新的价值。

综合比较,牛津学派的理论不是从社会物质财富及其分配格局出发,也不仅仅是维护社会安定的权益之计,而是从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共享的社会共同善出发,论证了社会保障的合理性。这种论证,可以极大地改变社会对社会保障性质的认知,使之彻底摆脱济贫的阴影,从而跃升到一个充满人文意蕴的境界。如果说社会保障是我们建构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措施的话,那么对上述社会保障理论尤其是牛津学派的理论的理解和接受、实践,则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许还是核心部分之一。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郭士征.社会保障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林义.社会保险制度分析引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4]何平.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5]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6]阮凤英.社会保障通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

[7]陈树文.社会保障学[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8]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9](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五卷,资本论,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10](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11](英)庇古.福利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12](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13]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1999.

[14](美)罗尔斯等.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15](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16](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7](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18]Thomas Hill Green. Lecture on LiberalLegisla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 inWorks, vol. 3. edited by R. L. Nettleship.London: Longmans, 1888.

[19]Thomas Hill Green. 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1927.

[20]Thomas Hill Green. Prolegomena to Eth?ics. Oxford: Clarendon, 1883.

[21](英)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彭淮栋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

[22]张世英. 新黑格尔主义论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3]王延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理性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2005(0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13YJCZH153),项目名称为“政治共识视角下的合法反对研究”;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3SJD810005),项目名称为“政治共识视角下的德国社会民主党政治变迁研究”;并获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No.NR2013019,基金项目名称为“政党政治的合法反对原则研究”。孙佳敏为项目负责人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