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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取向

  • 投稿宁哲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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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桃红 王蔼然

摘要: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功利主义正义观对我国的效率与公平取向、分配与再分配问题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社会在财富分配及再分配过程中,初次分配要坚持效率优先,以市场为主导,政府起协助作用;再次分配要以公平优先,政府为主导,市场起协助作用,强调对第一次分配结果的矫正和补偿。秉着公平公正原则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分配制度趋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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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效率;公正;初次分配;再次分配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从经济上来说,我们还处于向小康水平过渡的时期;从政治上来说,我们正处于一种不完善的民主制向较为完善的民主制过渡的时期;从文化上来说,我们正处于一种长期封闭的文化,向开放性的、吸收世界优秀文化以丰富中国文化的新时期。正义正是一个关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性范畴。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准,是一个国家和平稳定发展的需要。国内外很多思想家、哲学家都提出过正义的思想,本文主要以功利主义正义观以及罗尔斯的正义论分析我国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效率与公平如何择取。

一、两种正义观

1.功利主义正义观

哲学史上,很少能有一种理论从其诞生之日起便饱受批判,但至今在实践层面仍大行其道,小到个体行为,大到国家政策,无不受其深刻影响,那便是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构建框架、密尔完善内容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其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提倡追求幸福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并且不考虑个体行为的动机和手段,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是恶,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①由于其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可以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使得其对个体权利特别是少数的社会底层群体权利的漠视,越来越被批判和质疑。

2.罗尔斯主义正义观

罗尔斯在其鸿篇巨制《正义论》一书中,认为正义应当包含两大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主张财富及获得财富的机会应当平等自由的分配,二是差别原则,主张起点绝对平等前提之下对结果不平等的修正及补偿,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先天及后天的各种差异,并且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而对结果不平等的容忍必须建立在这种不平等能够给处于最弱势地位者带来补偿利益。试图通过合理的制度设定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尽量消除,并让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能够和幸运者分享利益,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道:现代哲学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②综合来说,功利主义更侧重效率,注重社会财富总量的多寡,而罗尔斯主义更侧重于公平,注重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只坚持前者,势必造成贫富差距拉大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只坚持后者,势必重蹈文革覆辙,最终阻碍共同富裕。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着重大抉择:或是以效率为代价的稍多一点公平;或是以公平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效率。③公平与效率就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必须保持精密的平衡。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复杂的命题,相较于政治权利层面,经济权利层面的公平正义更难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也不是一蹴而就,需要依靠市场和政府多次分配来完成。第一次分配是建立在以市场为主导,政府退居幕后行使裁判员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目的是更多更好更快地“做蛋糕”,第二次分配是对第一次分配的必要矫正和平衡,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配合的模式,目的是更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切蛋糕”。

二、两种正义论对我国分配制度的启示

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共同富裕,也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优势所在。建国以来,围绕着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我们既走过文革时期的绝对平均主义道路,也走过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公平其次,先富带动后富”的道路。当今中国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处在矛盾多发易发期,我们开始反思现有社会分配制度,公平都是每个公民的期盼。

1.初次分配坚持效率优先

经济的发展可以为良好制度的运行提供经济基础,而制度的完善又可以促进经济的再次腾飞,当今中国,以资源消耗为代价的经济高速发展面临困境,势必需要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其中至为重要的就是理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分配过程坚持效率优先,政府对市场控制失灵领域发挥监管职能。强调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释放市场活力,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更多更好更快地“做蛋糕”。30多年的市场化经济改革,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仍然严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确写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核心是“让资源配置力逐渐从政府手中向市场手中去让度一些,政府主要就是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与服务”。④

2.再次分配坚持公平优先

当今中国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基尼系数居高不下,环境污染严重,社会矛盾激显等,说明在二次分配过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制度的不断变迁中前行,而弱势群体往往由于其自身影响力的弱小,缺少话语权, 因而在社会生活边缘化的同时,其利益往往被忽视,承担了较多的制度变迁成本,较少享受制度变迁的收益。相反,那些拥有较多社会性资源、具有更强博弈能力、更大话语权的强势群体,能对社会公共政策产生更有利于自身的影响, 获取更多权益。⑤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旨之一就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矫正和补偿。

如果说初次分配重点在于效率,那么二次分配的核心在于公平,强调对初次分配造成的不平等进行矫正和补偿。由于二次分配带有无偿性、公益性特点,无法吸引以逐利为目标的市场进行资源投入,此时,政府必须从幕后走向前台,主动承担责任。

三、我国两次分配过程的完善

1.完善合理的税收制度

税收是政府收入最重要的来源,政府必须寻找收入来源,以支持公共品和保证收入再分配计划,这些收入来自于税收。值得注意的是,税收的本质是“削富济贫”,不是“劫富济贫”,税负不能过重,否则既会影响经济效率,同时对于富人而言,也违背正义原则。

税负痛苦指数,全名“福布斯全球税收痛苦和改革指数”,根据2009年福布斯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榜单,我国内地的税收痛苦指数为159,名列全球第二,⑥虽然有学者对此指数存有质疑,但总体而言,无论从税种数量还是单税比例来看,我国税负偏重。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坚持税收法定,加快推进单行税种立法工作,规范减免优惠政策,既要做到避免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也要避免隐性重复征收。二是要强化税收调节对个别行业的定向影响。税收既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同时也可以通过对高污染、高耗能、奢侈品等行业征收高额税率,对民生行业免征或低税率征收来实现对个别行业的定向性影响。三是合理划分和界定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凡与地方民生相关大更富地方特性的税种,应当增大所在地的分享比例在扩大财源上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地方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扩大地方政府理财空间和调控能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⑦另外,地方财政收入的提高还能促进地方政府加大对民生的投入力度。

2.公共服务均等化

政府存在的依据就是为全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并确保全体公民能够均享这类无社会差别、无城乡差别、无地域差别、无身份歧视的公共服务。⑧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领域取得的成就相比,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十分落后。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是仅仅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市场行为,而是由政府主导的基于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补充和矫正,是为了保障社会个体最根本、最底限的生存权益。政府掌握公共权力和资源、征收税收收入,有能力、有责任为每个社会个体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政府应保障以下几个方面的公共服务均等化:

⑴义务教育均等化。美国经济学家撒缪尔森认为:“在走向平等的道路上,没有比免费提供公共教育更伟大的步骤了”。⑨教育是社会个体学习生存、竞争技能的最主要方式,社会正义要求必须做到社会个体的起点平等,方能为以后的发展创造平等的条件。目前而言,我国的义务教育均等化取得了较大进步,义务教育免费的实施很大程度地守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限,但是仍然有许多亟待改善之处,诸如教育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户籍制度壁垒等等。必须加大教育资源对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以及下决心打破户籍制度壁垒,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⑵社会保障均等化。社会保障的程度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社会个体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后顾之忧,激发社会活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发挥了再分配作用,但仍存在着覆盖面小、体系不完备、保障水平偏低、管理体制不顺畅等诸多问题,要按照均享、适度、对等原则进一步完善。

⑶就业保障均等化。就业问题既关乎民生,又关乎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就业率一直是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目前,我国就业公共服务存在着城乡不均衡、就业水平不高、就业服务主体单一等问题。因此,一要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财政支出,并且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降低地区间的服务水平差距。二是要引入市场化的民营主体共同参与,激发活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三是要创新就业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交流技术,以更便捷的方式惠及每一个服务对象。

3.保障司法公正

二次分配是一次对不合理不公平结果的矫正,而司法公正是对这种矫正最后的手段,司法公正如同社会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一旦司法公正不能保证,整个社会将断无公平正义可言。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有着很强的自我化解矛盾的能力。司法公正是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最后的保障手段。目前我国司法公正受到很多质疑,很大程度在于司法不独立,受行政权力干涉。实现司法公正,一是要加强法律人才的专业化培养,二是要创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三是要将司法系统人、财、物支配权与地方行政权力隔离,四是要规范媒体监督,防范借监督之名裹挟民意干扰司法机关判决。

引文注释

①[英]边沁. 时殷宏,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58.

②[英]罗尔斯. 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5-126.

③[美]阿瑟.奥肯. 王奔洲等,译.平等与效率[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97.

④郑瑛琨.让市场与政府各就其位[N].黑龙江日报,2014-7-31(10).

⑤高兆明“. 分配正义”三题[J].社会科学,2010(1):108-109.

⑥[美]保罗.撒缪尔森. 萧琛等,译.微观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321-322.

⑦蔡承彬.完善税收制度:结构优化与体制创新[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3):58-59.

⑧王应春,董小龙.公共服务均等化视域下的政府伦理责任[J].中国行政管理,2014(1):33.

⑨[美]萨缪尔森. 高鸿业,译.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201.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思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