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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自由主义将社会组织作为保护公民消极权利不被国家侵犯的组织,社会组织的积极意义被存而不论,现代自由主义认识到并修正了这一不足。社会组织在现代自由主义视野中成为维护公民的积极参与权与实现公民积极自由的社会机制;社会组织存在的目的并不只是单纯地对抗国家,维护公民权利,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性格,积极引导和组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决策,同时协同国家参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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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统自由主义;现代自由主义;社会组织;权利
传统自由主义时期,国家只是作为一种保障社会生活方式的条件的必要而存在,社会组织对于国家的制衡只是为了避免公民的消极权利不受国家侵犯,共同体本身并不具有意义。社会组织的积极意义即积极组织其成员参与政治生活、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性格、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与决策并代替国家承担一部分职能等。社会组织的全部意义只被限定于站在国家的对立面上反对国家。社会组织与国家的这种自由主义式的分离导致了大众参与和控制方面的缺失。然而这种状况到了现代自由主义时期发生了变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政治发生了两股变化力量:一是国家权力日益膨胀并逐步向行政部门集中,国家干预体制逐渐形成,传统的权力分立体制和观念受到极大的挑战;二是一些大的利益集团或组织改变了过去的被动地位,其政治影响力日益增加,多元性组织获得了极大发展。这两股力量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自由主义理论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向。
一、社会组织:理论与实践的现代转向
19世纪晚期及20世纪早期,在西方社会,社会组织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得到了发展。从理论上讲,许多非自由主义者都是典型的政治多元论者,如德国的基尔克、英国教士费吉士、英国社会主义者柯尔与拉斯基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都得出同样的结论:结社的重要性远不是近代绝对主义主权观的“拟人”论所承认的是主权国家为一时权宜而创设的“拟人”的说法。事实上,群体和个人一样,本身就具有存在和自我表达的权利,保障社群自行发展的自由和能力是宪政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受非自由主义者的影响,自由主义理论家的注意力也开始逐渐转移到对群体生活的体认这个方向上来。
从实践上来讲,19世纪西欧社会进入一个政治与经济渐趋集中的时代,受启蒙运动影响的由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建立的社会日益显示出其缺憾,大多数个人若不加入结社组织就无力达成目的。因此,当时无论保守的思想还是革命的思想均强调传统的社会组织的重要性。西欧社会开始出现大量的社会组织。罗伯特·帕特南描述了这一转变情况:19世纪前的几个世纪里,古老的有组织的社交形式,比如,中世纪的同业公会和宗教组织,逐渐丧失了生命力。法国、意大利和其他一些地方的自由派政府,取缔了同业公会,解散了宗教组织,阻止人们复兴任何类似的社会和经济“联合”。这种铲除社会组织的举动,对欧洲大陆造成不小的影响。19世纪民主革命开始要求建立新型社会和经济上的联合和组织,19世纪上半叶出现了“大众交往的蓬勃发展”局面,新的更有活力的组织取代了19世纪初已经衰败和被取缔的社会组织。“这些自发出现的组织,与其说是代表了一种理想的利他精神,不如说是反映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未雨绸缪”。因此,19世纪末期,各种结社组织在各国的大量出现以及其蓬勃发展的趋势,为自由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当时的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已经意识到,独立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如法国的贡斯当。在设计宪政制度时,贡斯当深深感到了中间团体的重要意义。他强调,应该建立一种有益的、“与我们迄今已知的联邦制截然不同的联邦制”。在这个联邦制中,“每个局部的社会、每个集团——即使是它的内部组织——都必定或多或少地处于对这个总联盟的依赖状态。同时,各个集团的内部安排则必须保持完整的独立性,因为这对总联盟没有什么影响。就像个人生活中丝毫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那部分生活必须保持自由一样,在集团的生活中,所有不损害整个集合体的集团生活都必须享有同样的自由。”在他看来,特殊的联系不但不会削弱普遍联系,而且还能加强这种联系。这些集团是联系个人和国家的中间环节,如果没有这一中间团体的存在,个人就会暴露在强大的政治权力的面前而失去保护。
这一时期对现代自由主义产生重大影响的思想家是托克维尔和密尔。托克维尔呼吁社团自由,强调由各种平等、独立、自由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所构成的多元社会对权力进行“社会的制衡”。密尔的思想不但继承了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了这些原则。在密尔看来,国家的目的在于“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因此,国家一方面应积极为人民提供更多获得自由的机会,实行有限度的放任与必要的干涉;另一方面,国家还要尽可能地发展公民的积极性,放任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甚至鼓励他们尽可能多地通过自愿合作去处理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这不但是因为自由的缘故,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作为对于他们个人的精神教育的手段和方式来说,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悉的知识。”这也是他之所以主张由自愿的联合组织来办理工业和慈善事业的主要理由。而且,在密尔看来,自愿联合组织通过做出不同的实验,能够得出无穷多样的经验,并发展他们的个性和多样化的行动。这“乃是对于一个公民的特种训练,乃是自由人民的政治教育的实践部分,足以把他们从个人和家庭的自私性的狭小圈子中拔出来,足以使他们习惯于领会共同的利益和管理共同有关的事情,也就是足以使他们习惯于从公的或半公的动机出发来行动,并足以促进彼此联合而不是导致彼此孤立的目的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正因为密尔持有的这一观点,尼斯比特指出,他对群体特别是自愿组成的社团存在着一种纵容的态度。
这些思想家虽然开始强调社会组织的功能,但是由于受传统自由主义影响,他们要么将社团纳入宪政体制范围内,如贡斯当;要么仅将其看作是补充分权制衡体系不足的附属品,如托克维尔。针对这一点,沃特金斯指出,正统自由主义的弱点是,它不曾充分体认到有组织的群体在自由社会生活里所有的性质和功能,“他们深信开明的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所必需的唯一组织,因此强烈反对为了增进团体利益而组织工会和其他私人结社的努力。19世纪的发展虽然大大修正了自由主义的思想,使其更尊重群体行动的重要性,但是古老的传统仍然是一种阻碍,使人们无法找到一个解决当代群体生活的有效方法。”
二、社会组织:实现公民积极自由的社会机制
1.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有效平台
对于传统自由主义来说,参与仅仅指参与议会的选举过程,确保每一个公民的私人利益得到保护。而事实上,这种参与形式存在很大缺陷,即公民不能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去。公民资格是一个政治上的功能,而不仅仅是社会的功能,它需要大众广泛地参与,仅参与议会的选举无疑削弱了民主的价值。他设计的参与形式为自由主义的发展期望找到了一个比较坚实的基础,即私人结社。在他看来,在当前的所有自由社会里,满足各种需要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自动繁衍。商会、卡特尔、工会、合作社和其他经过组织的群体取代了个别的工人或雇主,而成为当代经济生活的媒介。人们已越来越仰仗街坊邻居、感化师、农民组织和其他的特别结社,以弥补、制衡政府机构的活动。这些组织中有许多都密切关系到成员的日常生活利益,因此常常能吸引相当程度的公众参与,这是更大、距日常生活更遥远的社会生活单位所不能做到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大部分的结社组织都采用了议会民主的制度,拒斥保护性的专制作风,而强调用自由讨论的方式来决定组织政策,消弭内部冲突。这些组织也使一般公众对议会协商的仪式与程序有了相当的接触。他指出,“虽然多数私人组织的活动本身并不重要,却可以使民众熟悉自由主义的协商程序,并且教导民众尊重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权力间的微妙平衡,这对自由政府是非常重要的。自由活动的习惯在西方世界能够继续存在,主要是靠上述这些私人组织,而不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制度。”
依靠私人结社的发展,自由主义也从传统发展到了现代。如果说过去人们只知道公民权利的要义在于为个人权利提供一种最基本的平衡与保障机制,从而使自由、权利与民主获得一种稳定的存在的话,那么到现代自由主义时期,人们则已经意识到:一个内涵完整的公民权利还应进一步体现在借助于社会机制激发公民更多的投入、更多的参与及更多的共同行为。因此,自由主义强调应当掌握政治主动权并努力开辟政治参与的空间。政治参与的权利成为这一时期公民争取的主要权利,进一步突出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权利的公民资格。比如,霍布豪斯就非常注重社会组织的力量,他认为,“民主政治的论点是:形成这样一个意愿,亦即扩大对一切公共事务的兴趣,本身就是一件好事……社会兴趣的发展——这就是民主政治——不仅依靠成年人的选举权以及当选立法机关的优势,而且还依靠各种使个人同集体联系起来的中间组织。”因此,在培养公民的参政意识上,应该将他们和“中介组织”结合起来,通过中介组织来引导他们参政。这不但“可激发人们的公共精神和智慧,比其他糅杂混合的国家政治单位能有更好的效果”,而且可以在一个国家内部形成一个新的“国家”,维护个人权利、反对国家专制。
总之,公民自发组织的社会组织是公民从事社会参与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社会组织将个体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资本,在政治意志、政治决策的形成过程中构成了一股与政府、企业和政党同样举足轻重的平衡力量,使民主精神、公民意志、民主原则赢得了更彻底的体现。
2.社会组织是实现公民积极自由的主要载体
传统自由主义强调以个人权利为特征的消极自由,而现代自由主义强调,自由主义更在于它能够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力。由于传统自由主义忽视了对以政治参与为核心的政治自由的重视,因而所主张的民主只是一种公民自我保护的机制。在这一保护机制下,公民的权利实际上是很微弱的。正如阿伦特所认为的,消极自由实际是对自由的剥夺,真正的自由是公民关心与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实践的积极自由。因而,消极性的自由理念无法有力地解释“公民身份”的意义。霍布豪斯也认为,消极自由思想强调,从专制权力的压迫和束缚中解放出来。而事实上自由主义公民更应该积极参与政治,履行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来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贡献。霍布森针对传统自由主义的局限也指出,这种个人主义的民主观实质上解决的只是消极的个人和消极的国家之间的平衡问题。
现代自由主义弥补了传统自由主义的这一不足,强调一种更为积极的新的政治自由观。积极自由具有一种约束力,能将人们团结在统一体中;而个人所结合的群体力量越大,个人的积极自由也就越大,这就产生出了许多丰富的次级联合。这些组织往往具有自发、自主的初始动机,因而在其目标的选择与利益的实现方面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这些组织也变得更加真实与充满活力,并且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这进一步加深了政治统一体的持久性和丰富性。于是,在从拥有消极权利的个人到拥有积极权利的公民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组织表现出了非常突出的作用。沃特金斯描述了结社组织的这一转变过程。在他看来,正统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确实有所不足。因为自由主义长期以来只专注于“个人—国家”的关系,这种结果使他们对待组织的态度往往是禁止而不是鼓励,这极大地破坏了公民的自由。他指出,“在一个个人主要利益有赖于各行各色的私人结社活动的社会中,完全从‘个人’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出发去考虑自由的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对个人所属结社组织的权利的侵害也许比对个人特有权利的侵害更具破坏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态度也使得自由主义本身无法以应有的力量向前发展,并进一步影响国家行为。比如,在美国,“长久以来一直漠视私人结社的权利与责任的哲学,使美国的立法者在弥补工会主义的弊端,或去除政党初选制的反民主化的措施上的努力,迟缓而笨拙”。沃特金斯强调,设法克服这些障碍是现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问题。自由主义要想进一步发展,它的未来要想繁荣,就必须凭恃社会组织的发展,更明确地承认群体行动的重要性。
三、社会组织:协同参与国家治理
自由主义强调为自由松绑。但是现代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二者的解决方案不同,前者以消极制衡的方式限制国家侵犯个人自由,从而将个人与国家及社会组织与国家对立起来;而后者在强调社会组织限制国家的基础上并不忽视个人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权利与国家为公民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的积极权力,这种双向积极性使社会组织一方面能够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又能与国家积极合作,为加强民主建设而共同努力。
1.国家要重视社会组织的要求并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积极发展创造条件
在传统自由主义时期,国家的职能仅限于为公民权利提供一个安全与和平的环境,除此之外的任何举动都要受到立法的限制。政府与公民相互对峙,政府功能被削弱到了最低限度。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自由主义的实际经历表明,要承认将自由的权利与责任被所有公民,国家承认必须将他们合法有效地吸引到巨大的公共事务中来。政府不应该只是在行为和职能方面不断扩大,而且还应该保持其智力与道德方面的进步。这就要求国家在获得政策的支持方面,不能仅仅重视核心支持母体的政策取向,更应该重视更多中间大众的重要性,承认他们的利益诉求。政府行为应该保证所有力量的自由发展,支持它们而不是取代它们。传统自由主义时期国家所提供的纯粹有限的保障对于自由民主来说已远远不够,所有的私人只有依靠国家机构的保障,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公共领域。集会和结社自由同样也需要一种结构性制度保障,通过使组织承担起义务,完成其具体的自治使命,才能有效确保公民参与政治公共领域的权利得到实现。因此,国家应该为社会组织成员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各种私人联合体能在公共领域当中占据一席之地、拥有广泛的权利并有效地表达自身利益提供支持。这样不但不会改变社会组织的私人性,反而能更好地实现其私人性。强化社会组织内的组织生活,也间接有助于国家把这些组织团结在一个广泛的自由主义的社会秩序下,这同样是抵制极权主义的有效手段。
2.社团组织也要与国家合作,代替国家承担一部分职能,协同参与国家治理
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到20世纪时已经意识到公民与国家之间并不是单纯的对抗关系,相反,开放人民与权力间沟通、决策与影响的联系管道,将人民与政治系统更紧密地连结在一起是非常必要的。这一联系渠道之一就是社会组织。霍布豪斯指出,国家既赋予工会、生产合作社、消费者协会、生产者协会、雇主协会等组织以权利,同时也赋予它们以权力。这一权力并不仅限于监督国家的范围,而且还可以激发人们的公共精神和智慧,鼓励公民参政。更重要的是,各种组织拥有的权力使它们成为分担国家一部分职能的载体。哈贝马斯在分析福利国家时揭示了现代自由主义的这一观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发生转型之后,社会组织和国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各种组织和国家之间以及组织相互之间通过讨价还价、相互施加压力达成了政治妥协。这一妥协完全是直接通过国家机器和利益集团之间的不稳定的权力格局而得以维持的。这种妥协要么可能是通过国家机构把权力授予社会组织而正式达成,要么也可能是通过实际的权力转移而非正式达成。这样,国家从公法中“逃遁”了出来,公共权力的职责转移到企业、机构、团体和半公共性质的私法代理人手中。私人机构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半公共性质,私人经济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准政治性质。因此,这种转移很大程度上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剥夺。哈贝马斯固然有蔑视公共领域转型之后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的倾向,但却比较客观地描述了公共权力渐趋下移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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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市委党校校刊部、天津市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