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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贷款对农户信任体系重构研究

  • 投稿张赢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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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辰

摘要:本文以农村的信用体系为着眼点,通过对传统的借贷方式和团体贷款分析认为,团体贷款以人际信任为纽带,采用隐性担保的模式是符合中国农村乡土特色的。农户履约的关键在于贷款行为对农户生活的改善程度,并以此提出保障团体贷款运行的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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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团体贷款;信任体系;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对农户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拥有完善高效的农村金融市场,对二元经济转型、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等方面都有促进作用。鲁钊阳等[1](2012)认为,解决农村金融抑制可作为促进城乡金融发展均等化的一条途径。赵洪丹[2](2011)、王修华等[3](2011)、叶志强等[4](2011)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农村金融规模的扩大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减少起到抑制作用,而农村金融效率的提高对其则起促进作用。

依据经济学理论,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变动在方向上应该相同,但实际情况却与此不符。单纯的农村金融规模的扩大,不能有效改善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需要金融效率的提高才能真正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规模悖论说明,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很好的适应农村的金融环境,按照传统的经营方式不仅不能实现金融机构自身的盈利,对农民生活的改善也起不到促进作用,形成双输的局面。以固定资产为抵押担保的银行贷款的惠及面主要集中于大中型乡镇企业,而农户由于缺乏抵押品陷入了融资困境。农村金融市场供需严重失衡,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是在短期内,通过实施金融创新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在长期则应实行金融自制来推进乡村自治。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

对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的机制与原因学者们做了许多探索性研究。平新乔等[5](2012)认为,农村金融压抑和制约农户择业的金融约束有两种形成机制,即道德风险和有限责任问题。据此,他们建议在涉农信贷和涉农金融中,尽可能降低以农户财富为底的融资方式比率,利用社会资本力量,发展团体贷款(group credit)和土地抵押。

土地抵押或林业碳汇交易都存在明确权利归属的问题。同时,现行的政策对转变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没有清晰的路线,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导。加上抵押担保和风险防范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这类抵押行为在短期内不会成为主流。农民的“恋土情结”,认知水平较低也形成此类质押行为的阻碍。即使比较完善的农地产权及抵押制度得以建立,也并非必然导致农户信贷可获得性的提高。农户信贷可获得性存在硬约束——经营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拥有非农收入的多寡。缺少合适的项目、收入来源以务农为主的农户即使在农地产权及抵押制度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也很难取得贷款。

抵押在总体上降低了农户贷款的可得性,而社会资本能增加农村地区的贷款规模,抵押贷款适用于较富裕农户,而基于社会资本的贷款适用于中低收入者。基于社会资本的贷款的优势在于信息甄别、监管、合约执行及交易成本上,而正规金融机构在处理系统性风险上存在比较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网络的优势,导致在社会信用体系整体缺位的情况下,以固定资产为抵押担保的银行贷款加剧了融资困境。

二、传统农村的信用体系

Blomqvist(1997)把信任分为两类,一类是人际信任,指突出社会道德层面的信任。另一类是条件信任,指强调利益算计方面的信任。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基于条件信任,以契约及违约惩罚来保证借贷双方履约。农村信用评级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使用传统的借贷模式成本高昂。从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国家统计局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来看,有超过半数的家庭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从各省情况看,除四川(73.16%)和贵州(59.06%)的授信率超过半数,多数省份授信率多在30%左右。

农民预期收入的不稳定性,社会保障不健全性间接降低了农民的收入预期,导致农户高储蓄。收入少、缺乏担保和抵押、信用等级低,导致金融机构对其信心不足。与此同时,农户的契约意识较为原始,普遍认为无抵押条件下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任,非条件信任驱使农户偏好非正规借贷范式。非正规借贷依靠人际信任得以运行。孔荣等(2009)研究在非正规借贷中,内疚比农户自身利益更具有约束力。借助农村现有的道德体系约束农户的借贷行为,比经济惩罚更为有力,而且惩罚措施的使用可能会对人际信任及合作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关系的维系和公平的关系性是中国农民公平观的重要特征。传统的农村结构中人际信任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基于利益核算发放的贷款不能很好被农户所接受,非正规金融机构中亲朋间的无息贷款在农村金融中占很大一部分。而基于人际信任的贷款,由于中国农民特有的公平观(社会关系的维系、公平的关系性等)的约束,常常能取得不错的结果。

农村普遍缺乏抵押品,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是农村融资机制设计的关键。组织化(分散化)以及监督。有助于降低最低抵押品要求。中国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受合格抵押品限制,衍生出基于社会网络的各种抵押替代。在农村非正规信贷市场中,大多数借贷的发生基于比较紧密的人际关系,采用隐性抵押替代形式。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越紧密,越倾向于依靠既存的人际关系约束借贷双方。非正规信贷市场较多采用基于人际关系的隐性抵押替代,较少使用显性抵押替代,进一步支持“差序格局”的理论假说。但隐性抵押相较于显性抵押,农户的还款优先度较低。所以,针对农户借贷的理想模式是采用基于人际关系的隐性抵押为“抵押物”,同时拥有比较完善的还款流程和时间表。这种方法兼顾基于社会网络贷款在信息甄别、监管、合约执行和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同时类似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处理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三、团体贷款与农村信用体系

农村金融规模的扩大对减少城乡收入差距及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起抑制作用的原因在于,没有找到适合农村金融环境的金融发展方式。传统的金融发展方式破坏了原有社会网络,影响了自生性民间金融系统的运行。团体贷款靠人际信任为纽带,通过农户之间的相互监督,既可以防止农户违约的发生,同时也符合乡土本色。社会网络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促进民间贷款。在正规金融越不发达的地方,民间借贷对农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及创办自营工商业所发挥的作用越大。团体贷款的发生本身也是促进农户条件信任形成的过程,通过信贷及商业活动,农户在利益权衡方面的能力也得到提高,对农村的城镇化转型、农民身份转变都将起促进作用。团体贷款的朴素形式在农村是可以自发形成的。在正式组织功能缺失时,社会网络会自发的兴起,作为替代性的组织选择。在正式组织功能缺失的情况下,社会网络起着平衡农户现金流、弱化农户流动性约束的作用。

社会网络的效度主要体现在农户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此时社会网络关系储蓄和银行储蓄有着某种替代关系。易行健等研究发现,社会网络的广度与储蓄率呈反向关系,并且收入越低的农户,家庭生活网络对农户储蓄率影响越大。不稳定的民间借贷对缓解季节性资金缺口起到关键的弥合作用,对资产性投资还起到了间接的支撑作用。社会网络的存在或其强度的增加,为农村家庭提供了更完全的平滑消费。其原因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或信用合作社相对滞后,社会网络外成员也并非完全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级别、风险偏好或偿还能力,社会网络于是被视为一种信用机制或担保机制,使得其成员能获得更多的私人融资(郭云南等,2012)。

但对于农户改善生活环境或扩大再生产,亲朋借款给予的支持力度有限。现实生活中,农户所需的借款来源途径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农村信用社、亲戚朋友以及自我积累。以农户用于扩大种植业规模的资金来源为例,三种资金来源重要性按农村信用社、亲戚朋友和自我积累依次递减(除河南及湖南以外)。

这种情况的发生说明了在乡土气息浓厚的农村中,人们更愿意依靠人际信任取得贷款。但由于农户本身资金量所限,社会网络仅仅能满足农户较低水平的需求,对于农户想改善生活环境、扩大再生产的愿望支持力度较弱。根据现代农村金融理论,以市场为基础的商业化模式最有利于持续性地向广大农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但不加调整的套用传统的借贷模式必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农户认为,从银行得到贷款的决定因素中,人际担保普遍要比抵押担保重要(西部的情况略有不同,这种情况部分因为西部农户普遍缺乏自我积累,更需要依赖正规金融机构),这与传统的借贷模式中要求具备抵押品来达成借贷的常识不相符。

团体贷款与乡土金融的特点相契合,能保证农户积极参与其中。提高农户的参与度,同时由于农户的积极参与能促使农户履约,提高还款率。依靠农村公平观的约束,团体贷款的履约更有保障。合作化的经营可以强化农户经济和社会关联性,有利于发挥金融机构的惩罚力、社会网络的约束力,保障农户联保信贷良性运行。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团体贷款以人际信任为纽带,采用隐性担保的模式是符合中国乡土特色的贷款模式。在依据农户禀赋多少决定贷款额度和支配权力分配的情况下,农户履约的关键是取得贷款之后生活的改善程度。发挥公开决策的效度,首先应该确保通过贷款行为能尽可能的改善农户的生活质量,其次应设立适当的惩罚机制,来尽可能的减少违约收益。

根据结论,我们应该着眼于农村信用体系的具体情况,利用团体贷款的优势,通过团体贷款改善农户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户信用体系向条件信任转变,实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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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鲁钊阳,冉光和,王建洪,等.城乡金融发展非均等化的形成机理及对策——基于自组织理论的分析[J].管理世界,2012(03):172-3.

[2]赵洪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基于1978—2009年数据的实证研究[J].经济学家,2011(11): 58-63.

[3]王修华,邱兆祥.农村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机理与实证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1(02):71-5.

[4]叶志强,陈习定,张顺明.金融发展能减少城乡收入差距吗?——来自中国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1(02):42-56.

[5]平新乔,张海洋,郝朝艳,等.农民金融约束的形成原因探究[J].经济学动态,2012(04):10-4.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