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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冲突预防和化解策略探索

  • 投稿小兔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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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静静

摘要:频繁爆发的征地冲突已经成为威胁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风险因素之一。通过做好源头预防,杜绝滥用“公共利益”名义征地;引入社会组织,推行第三方机构征地风险评估制度;推行阳光征地,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和参与度;加强资金监管,保障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落实多元安置,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等多种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农村征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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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征地冲突;征地拆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工业用地、城市用地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用地需求急剧飙升。为解决各类用地需求,抑或是在土地财政巨大利益驱使下催生的征地运动席卷全国,由此引发的征地冲突也如影随形般频繁爆发,并呈现出覆盖面广、频率高、后果严重的三大特征。1 频繁爆发的征地冲突已经成为威胁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风险因素之一,也是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难点。研究表明冲突预防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是最低的,也是冲突管理的首要环节。作为人为因素导致的社会冲突,如果能够在征地之前、之中和之后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完全能够实现可防可控,避免悲剧事件不断上演。

一、做好源头预防,杜绝滥用“公共利益”名义征地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2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而且蕴含着无可限量的巨大价值。在国土疆界基本勘定的和平年代和民主时代,一个国家不大可能通过战争等暴力手段大面积开疆拓土。在一个疆域面积基本稳定的国家或地区内部,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主要指城市发展用地和工业用地)之间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在非农用地需求急剧膨胀和土地财政极度渴求的双重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和各种企事业用地单位不约而同地把目光都投向农村土地。但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泱泱大国,提供最基本的粮食需求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维系统治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国家对征地行为管控严格,从《宪法》、《物权法》到《土地管理法》,但凡涉及土地的重要法律无一例外地都明确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公共利益”是政府征地合法性的基础条件之一。但我国的征地制度还是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并未给出明确界定,从而为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的不法行为埋下隐患。“公共利益”是多元主体价值判断的产物,利益主体所站立场不同,对其内涵和外延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从而引发征地各方在价值维度上的巨大差异甚至背道而驰,表现在实践层面上则是利益主体的激烈对抗乃至流血冲突。借鉴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我国在界定公共利益上宜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方式,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征地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然后列举出可以发动土地征用的各项事业,同时保留对国家行政权和法定解释的司法权以相当大自主权。3 通过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和划分征地范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滥用“公共利益”名义,以合法形式恣意征地或变相征地,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征地冲突发生。

二、引入社会组织,推行第三方机构征地风险评估制度

征地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涉及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前对征地实施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与潜在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及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推行征地风险评估制度对于实现由“被动保稳”到“主动创稳”,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第三方机构介入进行征地风险评估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在量化评估和评估技术层面,尚未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风险测算指标体系,难以准确了解征地潜在风险,评价结果可信度也较为有限。部分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就是消极懈怠、阳奉阴违、流于形式。尽管如此,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征地风险评估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是大势所趋。相关部门应该在全国和地区范围内精选一批公信度高、业务水平高的专业中介机构,能够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下,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干扰独立完成评估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细化并科学制定评估内容,综合研判原发性风险和潜在风险,确定风险系数和评定风险等级,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实现防患于未然。相关政府机构对于第三方出具的征地风险评估报告应该予以重视,对项目土地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及其程度进行预判,专题研究化解矛盾根源、消除稳定隐患的措施建议,制定风险化解的处理预案,并将风险防控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于包含风险因素或风险源尚未消除的征地项目应当做出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结论,决不能为了部门或地方利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风险评估报告的价值。强行实施包含明显或潜在风险隐患的征地项目,有可能会引致征地冲突并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或财产损失。

三、推行阳光征地,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和参与度

土地征用事关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利益,唯有推行阳光征地,才能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从而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征地报批前,地方政府应及时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告知方式上可以采取在村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进村入户送达、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等有效方式,尽可能扩大被征地群众的知晓面。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送达或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农户,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在开展拟征地告知的同时,须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代表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用地报批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说明拟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过程,对程序不到位、告知确认等工作不落实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征地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征地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并依法组织开展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建立完善的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要将被拆迁人的姓名、房屋面积、人口及补偿金额等个人补偿信息张榜公布,并在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调查,通过现场开会等方式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倾听民意化解矛盾;要开通“征收热线”、设置“投诉信箱”,及时处理群众咨询和投诉事项,以人性化服务保障“阳光征地”取得实效。

四、加强资金监管,保障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征地面积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截留挪用甚至贪污私分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问题屡屡发生,既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政府应该从源头上加强和规范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完善标的评估、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终端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设计,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地方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防止出现多寡不均和老实人吃亏的不公情况,避免“前面签协议,后面来扯皮”的现象发生。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基层财政、财务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要督促村组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杜绝长期滞留村组。要引导村组通过村民决策方式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公益设施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要在政务公开专栏对征地、拆迁及公共面积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时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实现资金核定、发放监督的“全覆盖”。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拓宽举报途径,注重收集违法违纪线索,形成监管的高压态势。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公布处理结果,真正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唯有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才能实现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有力监管,从而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农村征地冲突发生。

五、落实多元安置,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作为一个农业历史悠久、农民占据主体、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农业大国,土地对于中国农民而言,具有深厚的感情、特殊的意义和复杂的功能。土地让农民有了安身立命之本,获得生存发展之基,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承载着就业、养老等多重社会保障功能。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则他失掉的不仅是基本生活保障,也失掉了承载希望和梦想的精神依托,对个人和家庭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心存忧虑。其为了获得更为可靠和久远的保障,甚至不惜以命相搏来换取更高的征地拆迁补偿筹码。农村征地冲突产生原因比较复杂,要预防和化解此类冲突发生甚至悲剧重演,相关部门在进行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时要采用多元途径,既要注重当前利益,更要着眼长远打算。一方面,要改革当前单一化的货币补偿方式,探索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模式。通过土地使用权股份化,允许农户将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以及相关权益以股份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者所有权份额股份化,即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视为共有产权,赋予农户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份额,农户可以个体的所有权份额作为股权进入土地市场。当农民想脱离农业或进入农业时,可以通过产权的转让,选择是放弃还是拥有土地产权股份,以寻求机会成本最小、预期收益最大的谋生方式。5 另一方面,要广开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其生产和生活方式都要发生巨大转变,知识和技能的缺乏让他们对未来难免忧虑。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给予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唯有多措并举,才能保证社会稳定。

农村征地冲突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已成为威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顽疾。实践一再证明,冲突治理的最高境界不是冲突发生后的全力以赴和大获全胜,而是根本就没有冲突出现。只有通过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和构建多元有效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从根源上铲除征地冲突赖以存在的基础,构建起预防和化解农村征地冲突的长效治理机制。

引文注释

1 谭术魁,齐睿.三步走治理征地冲突[J].团结,2013(3).

2 徐建春,等.土地管理与国土规划新探[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

3 黄天元,等.浅析我国征地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与征地范围划分问题[J].经济地理,2006(5).

4 丁宁,等.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3(1).

5 徐春梅.化解土地征用矛盾新方式[J].农民致富之友,2012(9).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