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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新型绿色城镇化道路——论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城镇化建设

  • 投稿忆片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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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舟

摘要:新型城镇化道路更加重视“人”的利益以及“质”的水平。在总结传统城镇化的发展弊端后,我国提出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发展之策。本文基于生态文明的视角探索了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通过对新型绿色城镇化道路的分析,对只有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提高城镇化质量的论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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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工作报告,还写入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成为每位中国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城镇化经过30多年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面积急剧减少,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最低保有量已很难维持。因此,在发展城镇化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清新空气反映为民业绩,天蓝水绿证明发展得力,应成为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只有保住天蓝、地绿、水清、人和的生态环境,新型城镇化道路才是绿色的、有希望的、可持续发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确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目标,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也需要正确处理发展和生态的关系。新型绿色城镇化道路正是适时所需的转变,是发展创新的表现,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因此,探索新型绿色城镇化道路意义重大且势在必行。

一、新型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

1.生态与发展的逻辑联系

新型城镇化是生态文明的载体,城镇化建设如果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地方改革实际,且充分考虑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承受力,新型城镇化就会走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道路;生态文明建设是新型城镇化目标,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将有利于增强城镇综合实力、优化城镇生态环境、打造城镇自身的特有名片。反之,当盲目扩大城镇化建设、缺乏科学规划、严重脱离实际,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生态利益,就必然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城镇生态环境,也难以打造城镇品牌。因此,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只有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处理好新型城镇化道路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关系,新型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才能齐头并进、协同发展。

2.处理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新思路

⑴转变观念,强化理念。走新型绿色城镇化道路,即逐步转变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的传统城镇化发展模式,建设环境优美、干净舒适的宜居城镇,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提高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最终实现绿色城镇化的发展愿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绿色发展、一体化建设理念,转变传统的大刀阔斧、不顾一切搞城镇化建设观念。

⑵合力推进,注重保护。我国的城镇化率在近20 年中,每年以1%的速度增长。截至2014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54%左右。在城镇化建设的具体实践发展中取得较多可喜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警戒。准确拿捏城镇化发展与生态之间的关系,同步推进新型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其中的经验总结之一。“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不能重蹈覆辙一边破坏一边建设的错误,而是要保护好未被破坏的生态,修复好已被破坏的生态,在绿水青山中建设美丽新城镇。

二、城镇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

1.自然资源破坏,新生态危机形成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 人们为了活着,聚集于城市;人们为了活得更好,居留于城市。”意在阐释城市是人们聚集的地方,也是人们向往的家园。但在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中,虽然高楼大厦鳞次栉比,钢筋水泥屡见不鲜,但对生态环境、水资源、农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破坏也触目惊心、比比皆是。在城镇化建设的实践活动中,伴随着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利用,森林大地已被破坏、水土大量流失、废水、废气和废弃物剧增等问题,生态环境受到连锁破坏,进入水质恶化,噪声污染、交通不便、空气浑浊、垃圾围城等各种城市病频发的恶性循环。在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工业污染物、新化学物质等都成为影响生态环境和损害公众健康的新威胁;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今天,农产品的品质却有所下降,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城市的“十面霾伏”“热岛效应”以及“电磁辐射”也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可见,各种安全隐患已无处不在、无处遁行、无所不见,新的生态危机形成、新的城市危机出现。

2.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对立

新型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存在着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博弈,如果把这两种效益对立起来,则会得到零博弈结果。在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推进中,城镇建设的范围不断延伸到城郊及乡村,土地将被大量征用、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受到极大影响。在一些地方的发展实践中,只追求经济效益,注重GDP的增加,关注城市经济竞争的增比进位,忽视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最终只能自尝生态破坏的恶果。用“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等短利方式来占有资源和破坏环境,这种急功近利的方法只会造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对立和严重失衡。

三、生态文明建设对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1.促进城镇化持续稳定发展

城镇化的发展如果继续走资源消耗型的传统老路,城镇化的建设也必将得不偿失。走新型绿色城镇化道路可以培育更具发展能力的绿色产业和企业,夯实城镇化的物质基础;可以促进全社会资源的节约,为城镇化发展提供长久持续的动力;可以促进节能减排,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来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和生态收益,从而促使城镇化的持续稳定发展。

2.促进城镇化质量不断提升

生态文明能促进城镇化质量的提高。一方面表现在:通过对青山绿水的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优化生产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另一方面表现在:生态文明建设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从粗犷型向集约型转变,减轻城镇化发展中的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形成全民爱护环境和保护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得绿色城镇化的观念植入人心,内化为自觉的行为,进而认可绿色城镇化的发展之路,从而促进城镇化质量的提高。

四、新型绿色城镇化道路的现实选择

1.完善法律法规,绿色发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

法律法规能使城镇化的发展在法律的保护下,始终以爱护生态为前提,沿着绿色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前进。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企业、公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有序进行,提供一个法律支持的框架和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体系。各级政府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推手,一方面要完善城市的规划工作,限制城市无序的扩张,减少“空城”“鬼城”的出现;另一方面则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破除城乡制度政策之间的障碍,通过对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升级,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法治行为的规范、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才能为绿色城镇发展助力,让绿色新型城镇化发展之路越走越宽广。

2.增强政府职能,树立科学的政绩观

政府仍然是城镇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导者和领导者,在城镇化推进和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因此,政府一方面要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机制和生态目标责任制,将生态保护逐步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将生态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另一方面要完善“一把手问责制”和“工作成效奖惩制”,通过这些制度强化政府的职能,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治理能力,提高领导干部保护生态、治理环境的水平。积极打造城市发展的新品牌,让山清水秀的家园成为发展的新势力,成为引人入胜的新名片,成为城镇化发展的新常态。

传统的政绩观唯GDP 是瞻,实践证明,这样的做法过犹不及。因此,新时期的领导干部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形成正确的政绩导向,切实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始终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统一,使城镇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进行。树立青山绿水也是金山银山的政绩观,把此作为指导工作的正确方向,唯此,才能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3.打造生态城市,推进绿色城镇化发展

绿色城镇化是一种低消耗、环境好,生态美的城镇化发展模式。生态城市的概念也正是基于对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而得以提出的。推进绿色城镇化、建立生态城市,一是要“调结构、转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工业发展结构,优化第三产业发展结构;二是要抓住机遇和发展契机,在规划和建设中注重以人为本、突出特色、文化保护等内容,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减少现代城市病的产生;三是要规范工业园区的建设,引导各级政府理性考虑工业园区的建立,加大对工业园区的监管力度以及污染控制力度。

4.培养公民环保意识,培育社会组织力量

通过媒体宣传和学校教育、社会舆论等渠道培养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不仅能强化公民的环保意识,把此固化为自觉的保护行为,还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绿色之风吹向神州大地。除此,随着社会组织的壮大,各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已成为生态保护的有力捍卫者和新生强大力量。因此,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有序、规范的发展,引导环境保护协会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茁壮成长,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已刻不容缓。让人民群众通过社会组织的渠道表达诉求、参与治理、贡献力量,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选。

走新型绿色城镇化发展之路,是破除过去传统城镇化发展藩篱的新道路,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新要求,是生态文明大环境下的新选择,是对社会难题的响亮回应。只有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才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安定有序、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之中;才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城镇化发展道路;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才能奏响盛世中华的新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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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如松.解读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思路[J].城市规划通讯,2013(2).

[2]钱静.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政府主导和政府创新[J].理论导刊,2005(6).

(作者单位: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