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成
摘要:城市社区治理实现法治化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基础性的推动作用。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本质是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这是对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社区保持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实现社区治理法治化须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以及生态营造等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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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治理;法治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由此可见,基层治理实现法治化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有着重要作用。
基层,在实际运用中指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没有中间环节的国家、社会管理体系中的最低层次,在城市范畴内则往往指向社区。社区是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单位,是现代社会基本关系的聚合处。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是对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社区保持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同时,社区治理实现法治化对于国家走向法治,社会走向和谐安定有着基础性的推动作用。
一、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内涵及特征
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是指城市社区内,各利益相关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共同参与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社区建设和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从上述表述出发,可以看出社区治理法治化有如下特征:
1.治理性质——自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也就确立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原则。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也必须以居民自治为前提及核心,充分保障社区居民的自治权。
2.治理主体——多元性
从居民自治原则出发,社区治理的主体,是社区的居民群众,但是在社区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居民的参与往往依托于多元化的具体组织。在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组织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等。此外,物业公司作为社区内常见的市场组织,是社区事务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
3.治理方式——规范性
社区治理法治化意味着社区治理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这就要求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开展都需依托于一套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工作制度等。
4.治理内容——全面性
社区是现代社会基本关系的聚合处,社区治理的客体包括社区内政治、经济、社会等事务中显现出来的各类社会关系。社区治理法治化则强调将这些社会关系的运转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和谐稳定。
二、社区治理法治化实现的制约因素分析
1.传统治理惯性制约,人治人情色彩保留
现在的城市社区多脱胎于传统的单位社区,部分甚至由乡村社区转型而来。这样的背景之下,社区的法治建设很容易受到传统治理惯性的制约,例如可能出现地方封闭保守主义对法治理念的排斥现象。在城市社区内可以看到,有的社区干部以官位自居,社区内行政干预色彩强烈,有的干部则习惯于大包大干,习惯于当“婆婆”;而社区居民或习惯于跑领导、走关系,或对于社区治理缺乏必要的责任感,缺乏主动性和独立性。
2.法治体系尚不完善,立法情况滞后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是我国针对社区专门立法的起点,自此我国的社区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至今二十多年过去了,在各地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社区治理、社区发展模式,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并未能协调发展。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言,其中许多规定过于原则性和抽象性,例如该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权能并未加以清晰界定,在现实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此外,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的情况。与此同时,现实中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缺乏相应法律的调整,一些居民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反映。
3.组织架构尚不科学,治理主体关系不顺
目前的社区治理仍处于政府主导阶段, 社区主要的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着大量行政事务,社区服务主要还是政府、街道提供的行政服务,法律规定的自治还没有真正在社区实现。与此同时,社区内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对社区依法治理的组织运作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尤为突出的一点便是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帮助、社区居民自治尚未形成有效融合。
4.规划机制尚不健全,与社区发展不协调
社区治理走向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或是治理机制和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都是长期任务。现实中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往往被视为临时性任务或是突击项目,得不到长期规划和有效推进,与社区发展脱节甚至发生冲突。
5.人才队伍建设不足,干群法治思维缺位
法治建设离不开专业的法治队伍。基层治理干部本来就存在人才缺乏的尴尬情形,法治建设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情况下,相关的人才队伍建设更是滞后。社区干部的随意决策、违规行政以及相应监督组织的空缺都反映出社区治理中法治思维的缺位。
三、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探析
要实现社区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其次,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监督,形成良好的完整的法治生态文化。
1.明确社区法治性质及定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上文已经提到,城市社区法治的性质为自治性,其目标应该是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 行政权力逐步从社区治理的领域退出, 由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 最终实现社区的依法自治。
我国建国后制定的与社区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前者已在2009年废止,后者则是城市社区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托。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区成了社会变迁和国家改革的微观视镜。各类新的社会关系在社区中显现出来,现有的法律制度在社区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上存在空白或者不协调、不明晰的情况。为此需完善与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社区治理实现法治化提供制度保障。
2.理清社区治理主体间关系,发挥党组织的关键作用
社区治理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点便是理清各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大多数社区而言,调节好居委会、党组织、街道办、业委会以及社区内市场组织之间的关系显得特别重要,调解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基本就是在调节党政组织力量、居民自治组织力量和市场组织力量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核心是保障居民自治,在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党的先进性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广泛性的优势,体现出党组织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把加强法治能力作为加强党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并以此带动社区法治建设。社区治理主体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可采取协商议事方式,为社区发展共同出谋划策。此外,以社区党组织为依托,发挥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健全完善社区服务网络。
3.增强干部法治意识,加强社区干部依法办事能力
社区干部是群众身边的干部,处理的是群众身边的事,服务的对象是身边的群众。社区干部能否有高的法治意识、好的法律修养,能否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对法治的理解、对法治社区建设的信心。为此,国家应加强对社区干部法治能力的培养,甚至在选拔的初始就将干部的法治能力作为重要考评依据,杜绝干部“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
在法律日益普及、全社会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仅靠传统的行政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广大社区干部要充分意识到依法治理的重要性,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在社区治理中贯彻法治理念。
4. 塑造居民法治观念,推进社区民主制度建设
继续加强社区普法工作,确保普法工作的全面性、有效性。为此,在社区普法过程中,应当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多样化的形式开展活动,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树立法治权威、培育法治信仰、维护法治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法治不仅仅意味着“依法律而治”,它更强调的是对民主、公正的价值追求。在推行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将依法治理与基层民主有机结合。为此,要加强社区民主制度建设,扩大基层民主的覆盖面,提高基层民主制度的有效性,保障居民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首先要完善社区治理决策机制,创新群众参与方式,提高居民参与力,扩宽居民参与面,加深居民参与度,增强决策科学性。其次,应建立起一套监督机制,通过民主监督,约束社区治理主体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自治义务,从而保证社区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5.建立专业法治队伍,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社区事务既重要又繁杂,与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法治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方式,将显得越来越为重要。为此,在培养干部的法治能力的同时,可以建立专业的社区事务法律咨询队伍。此外,要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及法学者等各方资源,培养一批法律服务队伍,在社区内设立便民法律服务点,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实现社区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础环节,在具体工作中应因地制宜,突出阶段性重点,注重软硬件并举,把社区法治化工程的建设纳入社区总体规划,使其服务于社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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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