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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霸王条款”岂止只有最低消费

  • 投稿织锦
  • 更新时间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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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同时,《办法》提及的餐饮业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也就是说,“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并不仅仅针对高档餐厅。(10月10日《经济日报》)

消费领域潜规则“出没”在很多地方。如“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等,尽管公众对这些“霸王条款”满腹牢骚,却也没有什么办法与强势的餐饮企业“作斗争”。

当然,逐利是企业的本能,我们不应置喙。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也应有一定的“度”,不能太“夸张”了。如果强制“开瓶”就能收费,那门童“开门”不也能收费?同时,按照最低消费额“行规”,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消费就餐本应“丰俭自选”,吃多少是消费者的事情,餐饮企业凭什么规定消费者得花多少钱?

从道理上来说,消费者前来就餐,那是餐饮企业的“上帝”。作为服务行业的餐饮业,为“上帝”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是其吸引消费者、求得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怎么能用“霸王条款”剥夺“上帝”的自主选择权呢?不要以为个别消费者无奈地“接受”了,就认为“霸王条款”合法了。尤其是星级餐饮企业不要以就餐环境、饭菜质量以及服务等为其“霸王条款”找借口。首先,消费者支付的饭菜金里不仅包括饭菜的成本,也包含着饭店提供的服务成本,比如碗筷、茶水、座椅以及就餐环境等。尽管星级餐饮企业的投入成本比较高,但星级餐饮企业的饭菜价格也非一般餐厅可比,一桌饭菜几千上万,甚至数万元,其利润也远非一般餐厅可比。所以,不管有多少冠冕堂皇的理由,餐饮企业都无权强制、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有消费者抱怨,体验了“星级式收费”,却体验不到“星级式服务”。

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和包间费等“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从表面上看,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等是餐饮“行规”,属于市场行为。但实际上,最低消费、包间费等都是违法的“霸王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再如“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法律不限制餐饮企业市场行为,但法律禁止餐饮企业强制消费者消费的权利。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对餐饮企业的这种“霸王条款”,《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同时,“格式条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不但消费者有权“叫板”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政府(法律)也必须“叫停”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并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就是由于打击和惩戒的力度不够、以及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