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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 投稿狂丸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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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依琳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摘 要:随着海盗行为的愈发猖獗,海盗劫持船舶已经成为国际航运安全的一大威胁。而目前国际法律对海盗赎金的法律属性仍无定论,船东、货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因此引起纠纷。因为支付赎金是船东在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由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成为了航运实务发展的趋势;而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理论依据则在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定性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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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盗赎金;合法性;共同海损性质;实践意义

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264-01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海盗行为日益猖獗。对海盗赎金的研究会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如何划分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所以,界定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并确定因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有必要。

一、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分析

构成要件主要为:必须是同一海上航运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必须采取措施是合理并且有意;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一定影响;支付的费用和作出的牺牲必须是特定的,但如果船东在向海盗支付了赎金之后,就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向货主主张索赔,则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 E(1)的规定,船东负有举证责任,即船东要证明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2.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首先,支付海盗赎金的前提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货遭遇“共同危险”。“共同的危险”就是指如果一方受到损失,则全船都将受到危害的状态,处于此种状态,只有处于对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的考虑,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和承担的特殊损失才能被认定为共同海损。船东向海盗支付赎金,虽然出于保护船员生命和换取船货这样的两个目的,实质上是保护船货的安全,保护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另外,海盗向船东索要赎金的数额通常是以货物和船舶的价值相加为基础,毋庸置疑,船东支付海盗赎金的价格实质上就是船和货的共同价值;更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船员的生命受到危害,船东一般可以通过保赔险使得船东互保协会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因此其实船东并没有一定要为船员所遭到劫持而支付巨额赎金的必要。因此,站在责任承担的角度,船东支付海盗赎金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保障船舶和船员即其自身的利益,倒不如说是为了保护船货两方的共同利益。

二、海盗赎金的合法性

国际法律领域直到如今也无法对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达成共识,问题就在于对支付海盗赎金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一直争议不断。一些言辞认为向海盗支付赎金是助纣为虐,不会帮助国际社会彻底解决海盗劫持问题,比如说,美国政府大力向国际社会呼吁拒绝支付海盗赎金。更甚者,在一些国家的船东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非但受法律保护,甚至会受到法律的谴责与政府的为难。让我们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国际上仅有为数不多的个别国家认为船东向海盗支付赎金的行为不合法。现实情况时,联合国多个国家派遣军舰护航,船舶增设反海盗的装置,这一系列的举措没有打击到海盗的嚣张气焰,从国际条约到各个国家国内法,法律坚决惩罚海盗穷凶极恶的劫船行为,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船东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在当今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无法有效遏制,无奈之下才采取的保护自身利益的选择,无奈之举不应受到法律的诘难。因此,我们应当对海盗劫持船舶的行为和船东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进行区别对待。船东支付海盗赎金虽然一定程度上会助纣为虐,可能导致更多劫持事件发生,但是,我们应该明白,目前国家公权力无法有效地解决劫持事件,而向海盗支付赎金缩小了船货损失的范围,更应该认定为是船东的自救行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三、海盗赎金作为共同海损的现实意义

1.对于货主的意义

如果把海盗赎金认定为共同海损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船东先行支付,保障货物贸易顺利进行,从而更好地保障双方利益。并且,货方与船方共同承担海上风险,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

2.对于船东的意义

众所周知,赎金损失如果全由船东承担必然显失公平,即便是船东投保了基本险,但是只有船舶的损耗才在基本险赔偿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如何船东也得不到赔偿。顺应时代发展,当前出现新险种:绑架与赎金的保险,而其保费甚高,船东成本自然也大幅度增加,因此,通过保险来弥补赎金损失很难,将损失分摊到两方,无疑是最好的减少船东损失的途径。

3.对于双方利益和海运业发展的意义

船东并不存在一定的过失,并不是引起支付海盗赎金的原因,如果我们判定由船东独自承担赎金损失无疑是不公平的。况且船货双方理应共担风险,不应让船东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两方积极参与海运业的发展。

四、结语

船东支付赎金行为具有合理性,应通过民事法律尤其是海商法来弥补船东因此遭受的赎金损失。海盗穷凶极恶,劫持船货,拿船员做人质,勒索赎金,成立船货共同危险。因此,向海盗支付赎金是船东为船货利益作出的牺牲,性质上理应属于共同海损,由船货两方加以分摊。如果将赎金认定为共同海损,不仅能够有效弥补海上保险制度分摊海上风险所存在的缺陷,更有利于保护船东和货主两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海运业的欣欣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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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家栋.海盗问题及对策思考[J].国际问题研究,2009(2).

(责任编辑:时音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