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丽张河山
从税负变化、财务指标、组织架构、报价体系、验工计价、发票管理六个方面来看“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1年开启了扩围的改革征程,逐步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应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现在流转领域增值税的全范围覆盖。本文从增值税的特点浅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影响与解决方案。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要素
税负变化。营业税制下,建筑施工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不超过3%,增值税制下建筑施工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将明显上升。2012年,中国建设会计学会通过调研、测算,结果显示建筑业“营改增”平均增加税负94%,折合营业税税负为5.83%,增加了2.83%。
本人所在公司在对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央企、省属国企等所属的500多个项目部,按照建筑业11%的税率以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模拟测算,结果显示平均税负最低达到5.34%,最高上升至9.32%,流转税税负明显上升,存在较多的施工项目由盈转亏,缴纳的税款增加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
一是从增值税的原理角度,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通过进一步推导,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取决于增值额即利润和人工成本。利润高,缴纳的增值税额多;而人工成本取决于形成方式,企业自有员工形成的人工成本较高,将导致缴纳的增值税额增多,外购的人工成本若是通过规范的、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形成,则会减少缴纳的增值税额。
二是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产生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存量资产,建筑施工企业在慢慢向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已形成主要生产力,“营改增”前企业存在大量的存量资产,而根据现有政策规定这部分资产将无法形成进项税额抵扣;施工环境的限制,有很多铁路和公路的施工项目处于偏远的山区,对于二三类材料、地材等的采购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环境不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在向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但目前劳动力还占据了一定的比重,劳动力多为外购,劳动力市场相对也处于成长期,多种多样的劳动力渠道,导致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架子队”模式、小班组模式等。
因此,在现有政策和管理环境下,大量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很多支出项目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在“营改增”初期,新项目依照11%税率征税,预计短期内建筑施工企业新项目的增值税负担相比营业税将会加重,但长远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势必会加强管理,同时随国家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政策和税收管理,完善抵扣链条,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将趋于平稳并可能略低于现行营业税税负。
财务指标。收入下降、规模缩水。营业税是价内税,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含有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利润表中将不体现增值税,既使相关部门调整了报价体系,也可能会导致利润表中的收入明显降低。
例如,营业税制下建造合同的金额是1亿元,营业税为0.03亿元,如“营改增”后此建造合同的金额不变,“营改增”后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为0.10亿元,则“营改增”前后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亿元和0.90亿元,收入下降了9.91%。
毛利率下降、挑战盈利能力。对于一份建造合同,从甲方收到款项的金额是固定或者可确定的,,支出的款项有工程成本、流转税金(营业税或者改后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金,有余款时这份建造合同才产生净利润。
“营改增”后如税负增加,缴纳的流转税增多,余款变少,净利润就变少,挑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组织架构。随着承揽工程的数量越来越多,企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多,基于质量管理、风险管控、市场发展等诸多原因,企业的组织架构也发生了变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导致一些大中型企业逐步变成集团型公司,以总分、母子架构形式存在。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方式和企业的组织架构密切相关,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总分支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认定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认定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独立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分公司不具有签订合同建筑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相应无法形成进项税额,这将导致总公司层面集中销项税额、子公司层面集中进项税额,形成进销项税额失衡的状态。
报价体系。目前的工程计价规则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价格中包含营业税及附加’,在不含税工程造价基础上直接计取综合税率(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方式进行计算取得,营业税税率是3%。不同板块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有差异。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发布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建标造[2014]51号),按照增值税的原理对计价规则进行调整。截止到目前,尚未见到计价规则调整的正式文件。
“营改增”后,如工程计价规则按此调整,将对施工企业的内部计价规则、责任成本控制产生影响,相应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施工企业确权非常重要和关键的环节。营业税制下,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根据验工计价金额开具发票,甲方分次拨付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合同规定,索取款项的凭据是甲方批复的验工计价单,不管是否开具发票,相应施工方都要按照验工计价金额确认销项税额,确认当期按验工计价的一定比例取得工程款,在税负增加的情况,将加重建筑施工企业垫支经营负荷度。
此外,甲方在支付验工计价款时还要扣除质保金及尾工款等,这类扣除事项回收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但增僮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税款资金流出,另一方面存在着收回的不确定性。
发票管理。营业税制下,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方式主要两种情形:一是甲方代扣代缴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二是建筑施工企业自行缴纳并自行开具发票。建筑施工项目点多、面广、线长,且大多异地施工,对于“营改增”后自行开具发票的相关管理工作,存在未做到规范开展、有效控制的问题。从空白发票的申领、分发、保管到发票填开、退回、重开,整体的发票管理流程并未制度化、规范化。发票在取得方面也受施工环境、市场不完善、业务人员认识不深刻等影响,存在诸多不合规的情形。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管要求明显提高,尤其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认识不提高,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如发生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从营业税下较为粗放的管理状态过渡至增值税税下更为精细化的管理环境中,将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做好“营改增”的建议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变革,影响业务的每个环节,涉及到业务环节的每个人,乒有全员动起来,建筑施工企业才能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
全员学习。全员开展增值税学习,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活动,提高人员对于增值税的认识,强化“营改增”带来的改变、影响以及对岗位职责引赶的变化等,进而各部门加强合作,从经济业务的调整、票据的取得到增值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各环节多部门会审,多部门监督,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全面评估。对典型的施工项目,从动态和静态角度,贯穿上下游环节测算税负水平,并分析对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指标的影响,建立模型为投标相同类型项目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积极应对。一是可以模拟运行。在仿真环境下模仿“营改增”后企业经济运行状态,动态和静态相结合,本环节和上下游环节相结合,财务和其他部门相结合,仿真采购行为、仿真发票取得与传递、仿真会计核算、仿真纳税申报等,熟悉增值税制体系下经济活动运行的同时,发现并梳理各类业务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风险,通过实践演练,掌握必要的技能满足“营改增”的需求,实现“营改增”前事先应对。二是制度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各领域的管理流程及管理重点均有所改变,在“营改增”之前对与增值税有关的制度和办法进行设立和修订,通过制度体系指导相关人员“营改增”后业务操作。三是人员体系。建立或完善企业内部税务机构,建立相关岗位,明确职责,通过完善的人员体系有序实现增值税税务管理模式。
(作者单位: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美国丹佛大学)
本栏目主持人: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