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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腐败治理策略研究

  • 投稿小耳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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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萍

(首都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48)

摘 要: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腐败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如涉案金额巨大、腐败行为集团化、“59岁现象”突出等。如今,国有企业腐败有进一步扩大和蔓延的趋势,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因此,本研究在分析国有企业腐败表现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提出了治理国有企业腐败的四项原则,并在这四项原则的框架下提出了治理国有企业腐败的具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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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企业;腐败;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108-02

收稿日期:2014-10-08

作者简介:崔萍(1988-),女,山东烟台人,在读硕士,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国有企业在占有、支配公共资源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控制权和自由裁量权,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拥有着大量的腐败条件,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当前,国有企业腐败形势日趋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威胁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国有企业腐败的表现特点

随着十八大之后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被查处,国有企业腐败也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一旦决定实施腐败行为,就会尽可能地多贪多占,再加上侥幸心理作祟,腐败涉案金额超过十万元的案例屡见不鲜,超过百万的大案要案占据着较高比重,过亿元的案件也比比皆是。由此,涉案金额巨大成为国有企业腐败的表现特点之一。如首都机场集团董事长李培英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广东中山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陈满雄伙同他人非法挪用资金高达4.2亿元;上海医药公司总裁吴建文十年间受贿、挪用公款共计6287余万元,平均每年“收入”高达600多万元。

(二)腐败行为集团化

国有企业群体“蛀虫”案件不断增多,“群体性腐败”层出不穷,腐败行为集团化已成为国有企业腐败另一特点。如武钢集团鄂城钢铁集团窝案、安徽徽商集团窝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窝案、资兴地方电力集团窝案、古井集团腐败窝案等;由云南铜业公司董事长邹绍禄、副总经理余卫平腐败而引出“云铜腐败窝案”中涉案人数已达70多人,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另据媒体资料显示,在2013年8月后不到一年时间中,因“中石油窝案”而查处的人数高达45人,其中有20多人为中石油工作人员。

(三)涉案人员级别高

涉案人员级别高,特别是“一把手”腐败犯罪行为不断增加也是国有企业腐败的特点之一。如香港中旅集团总经理王帅廷(正部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经理陈同海(正部级)、中石油党委书记、国资委主任蒋洁敏(正部级)、中移动党委书记、副总裁张春江(副部级)、首都机场集团董事长李培英(正厅级)、重庆地产集团董事长王斌(正厅级)等人在案发时均担任着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行长等“一把手”。

(四)“59岁现象”明显

“59岁现象”是指领导干部在临近退休之际,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从事贪污贿赂等腐败活动的现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在临近退休之际,其手中的权力即将走到尽头,再加上退休后其生活质量会有所下降,这时他们很容易产生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使他们在自己还握有权力之时,大肆贪污受贿。如储蓄银行行长陶礼明、柳州钢铁集团董事长梁景理、成都银行董事长毛志刚、广西发林业造纸公司总经理安明明、广聚能源董事长王建彬、山西潞安集团副总经理刘仁生等国有企业腐败分子在腐败案发时年龄恰好为59岁,很好地说明了“59岁现象”。

(五)“带病提拔”现象突出

“带病提拔”指领导干部在提拔之前或提拔过程中就已实施了腐败行为,却未能发现反而得以升迁的现象。在数目庞大的“带病提拔”案例中,不乏存在着大量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如2008年案发的重庆地产集团董事长王斌便是这样的典型。1989年王斌在担任重庆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等要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超过百万,但其受贿行为并未被发现,在2007年反而升迁为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正厅级)。[1](P68)

二、国有企业腐败防治的原则

国有企业腐败问题不能盲目治理,而应坚持一定的方向和指导性原则。具体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坚持反腐败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协调的原则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反腐败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廉洁高效的权力运作体系作保障,即反腐倡廉是减少改革阻力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治理国有企业腐败,要以创新的思路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弥补现有体制的漏洞和缺陷,打破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取消各种行政保护和行政特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因此,治理国有企业腐败应坚持反腐败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协调的原则,既要在深化改革中做好反腐败工作,又要在反腐败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二)坚持制度反腐的原则

完善和健全制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制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与稳定性,决定了制度反腐比其他反腐方式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同时,制度是一种硬约束,它以奖惩为重要手段,能有效克服教育反腐、人治反腐方式的随意性和局限性,为人们提供相对固定和统一的行为准则,保障反腐败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化,确保反腐败措施的真正落实。因此,治理国有企业腐败应坚持制度反腐的原则,用制度弥补各种可能滋生腐败的漏洞,提高制度治腐的执行力,坚决有力地惩治一切腐败行为。

(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原则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即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为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腐败分子,绝不宽容任何轻微的腐败行为,向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传递“有腐必惩”的信号,真正做到“有贪必查,有腐必惩”,使其不敢存有侥幸心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一旦逾越了“零”这个界限,无论其贪腐多少、职位高低、对企业贡献大小、以权谋私程度如何,都要按照相关规定强制查处,严惩不贷。

(四)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

治理国有企业腐败还应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惩”是治理腐败的重点,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应依法严惩,绝不容忍。只有从严惩治腐败分子,才能提高教育的说服力,强化监督和制度的约束作用,提高腐败行为的风险和预期成本,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当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还要注重预防,着力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和完善制度,堵塞腐败发生的机会,在惩治中提高预防效果,在预防中从严治腐,综合发挥惩治和预防两种手段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治理国有企业腐败的策略

治理国有企业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但总的看来,应从国有企业本身制度建设和外部环境两方面入手。

(一)推进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仅与现行宏观制度缺陷有关,而且与国有企业的某些具体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只有找到国有企业腐败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国有企业腐败。

1.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职责,加快董事建设,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率,明确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分工,解决董事会和经理人职位交叉错位等问题,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各司其职、协调运作,确保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协调,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

2.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想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首先,推进国有产权多元化改革,培育外部机构者,逐步降低国有股份的比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强化所有者的约束作用。其次,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快党委议事规则、工作报告制度、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建设,发挥国有企业职工、职代会、工会等民主监督功能,完善企务公开制度。再次,加强招投标决策、物资采购、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最后,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财务审计监督,规范个人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在国有企业内部真正构建不易贪腐的监督机制。

3.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

一是实行“以薪养廉”或激励性年薪制度,适当提高领导干部的薪酬水平,增加廉洁收益,扩大廉洁自律的正面效应。二是实施高额退休金计划,根据工作业绩和在职贡献确定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养老金,或给予业绩突出的退休经理人一定的现金或股份奖励,免除领导干部退休的后顾之忧。三是借鉴新加坡和香港的成功经验,推行廉洁公积金制度,对实施腐败行为的领导干部,应根据其腐败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廉洁公积金。

(二)优化治理国有企业腐败的外部环境

根治国有企业腐败,仅靠加快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不断优化治理国有企业腐败的外部环境。

1.深化改革,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政企分开,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凡是市场能做的事情,政府尽量不要干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布局,实现国有经济从“大而全”向“小而精”的转变,逐步打破国有企业各种形式的行政性垄断,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切断政府与市场的利益性关联,阻塞可能发生腐败的漏洞,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2.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给予新闻媒体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将国有企业腐败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多元化的网络监督平台,设立专门处理网络举报的机构或部门,拓宽网络监督的渠道,更好地发挥网络监督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快举报制度建设,建立统一的举报中心,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以调动社会公众对腐败行为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反腐的社会风气。

3.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教育,将廉洁意识内化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日常行为规范,是治理国有企业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一是加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切实提高党风廉洁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二是加强领导干部以“清廉、自律、节俭”为内容的道德教育,增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形成不愿腐败的主观意识。三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真正培养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和行为,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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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2] 王国平.现代国有企业治理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3] 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4] 资金星,资金议.当前腐败呈现的新特点及防治对策—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2).

[5] 张太升.责任 制衡 监督—谈建立国有企业惩治腐败体系[J].领导科学,2008,(14).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