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实践较早,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水泥工业已经成为其工业领域处置废物的龙头行业。本文对比分析了欧盟与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行业的发展现状、影响因索和所商临的挑战,提出了促进我国水溅窑协同处置行业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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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泥窑;协同处置;欧盟;固体废物;大气污染;水泥工业
文/丁琼 彭政 闫大 海任永
基金项目:全球环境基金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处置项目( GF/CPR/09/006);中挪合作“中国危险废物与工业废物水泥窑共处置环境无害化管理项目”(CHN-2150-09/059)
近年来,利用水泥熟料生产的高温煅烧过程对危险废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利用水泥生产过程协同处置废物对于缓解环境压力,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再生水平和无害化技术水平等有重要意义。研究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在水泥窑协同处置行业的发展历史、管理现状和面临问题将对我国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欧盟水泥窑协同处置的主要经验与挑战
20世纪70年代,欧盟就开始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实践,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水泥工业已经成为其工业领域处置废物的龙头行业。2009年,欧盟水泥行业每年处置污泥和利用垃圾衍生燃料200多万吨、处置危险废物200多万吨,欧盟27国水泥工业用固体废物作为替代燃料的平均替代率已达到28%,德国、荷兰等国家水泥工业的燃料替代率已达到了60%以上。本文将从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在欧盟国家得到快速发展和普遍应用的动力、基础条件和主要挑战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发展动力
一是提高了水泥工业的经济效益。二是提高了水泥企业的生存能力。欧洲水泥工业在大规模发展后,于20世纪70年代遇到了瓶颈,水泥市场基本饱和,水泥企业生存压力增大,纷纷寻求新的发展路径。水泥工业通过开展废物处置扩大企业服务领域,同时增加了水泥企业的经济收益,强化了市场竞争力。三是促进水泥工业二氧化碳的减排。工业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导致的温室效应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起人们关注,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缔约国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进入21世纪后,各国都制定了更为严格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要求各工业企业严格遵守各自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同时还允许对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水泥生产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占总排放量的5%,作为二氧化碳的排放大户,水泥工业不得不探求二氧化碳的减排措施。
由于水泥窑替代燃料中源于生物质的二氧化碳排放不计入最终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同时,某些替代原料的使用也可减少源于碳酸盐分解的二氧化碳排放,因此,应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可促进水泥工业二氧化碳减排。即使对于非生物质的替代燃料,由水泥企业接收,也减少了废物焚烧厂的废物焚烧量,对于专业废物焚烧行业而言,也具有明显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
经验做法
建立较为成熟的标准体系。欧盟2008年发布了《关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指令》(2008/1/EC)。2000年,发布了与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关的指令《废物焚烧指令》(2000/76/EC),2010年又发布了《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U),对《废物焚烧指令》进行了更新和替代。 《工业排放指令》规定了协同处置水泥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包括废物的接收要求、设施运行条件、污染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在国家层面,德国制定了《替代燃料质量保证》( RAL-GZ724),规定了替代燃料质量控制要求和标准。上述这些指令和标准,确保了欧洲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规范化发展。
建立较为完善的废物收集和预处理体系。水泥窑协同处置需要保证有充足的废物源。多数废物均需要进行预处理,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水泥生产和产品的负面影响。欧洲已经具备比较完善的废物收集系统和预处理系统,保障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持续性发展,确保废物得到彻底的无害化处置。
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公众的认可。欧盟的《水泥工业最佳可用技术》报告中明确提出水泥窑协同处置是水泥工业的最佳可用技术,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已是欧盟各国政府支持的技术;同时,由于协同处置企业与公众沟通机制畅通,公众对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有较为全面的认识,认可度高。这些因素减小了协同处置水泥企业立项审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促进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快速发展。
主要挑战
其一,政府对传统废物专业焚烧行业的保护。欧洲一些国家(如德国)的绝大部分专业焚烧炉由政府投资兴建,政府并不希望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完全取代专业焚烧技术,因此为协同处置水泥企业制定了比常规水泥生产企业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协同处置水泥企业不得不投人大量资金以满足严格的排放标准,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发展。
其二,面临与其他协同处置行业的激烈竞争。除水泥窑外,其他高温工业窑炉(如锅炉、炼铁高炉、铁矿烧结机、石灰窑、玻璃窑、砖窑等)也可用于协同处置废物,其他工业窑炉协同处置技术近年来发展迅速,替代原燃料需求量大大增加,而欧洲可用于制备替代原燃料的废物总量并没有明显增加,协同处置水泥企业不得不与其他协同处置行业竞争有限的替代原燃料来源,面临着替代原燃料供给不足和价格飙升的压力,这也大大限制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发展。
其三,水泥窑协同处置标准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欧盟和欧洲各国基本都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对于协同处置水泥产品的环境安全标准还有待完善。仅德国和荷兰制定了相关的标准,但这些标准仍存在执行力薄弱的问题。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废物中绝大部分重金属元素的最终归宿都是水泥产品,没有水泥产品的环境安全标准,就不能准确评估和有效控制水泥产品长期使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影响了协同处置水泥产品的公众接受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发展。
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行业的主要发展障碍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在处置技术、管理部门和公众认知水平以及激励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成熟可靠的预处理和协同处置技术。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最基本条件是掌握成熟可靠的废物预处理和协同处置技术。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起步晚,技术积累少,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对于某些关键或特殊的预处理和协同处置技术还未能完全掌握,这些技术上的空白或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发展。
各相关方对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认知水平较低。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水泥企业决策管理层不仅需要了解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可能带来的巨大效益,还需要认识到随之而来的对技术和管理的严格要求;水泥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操作和运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的技术能力;政府官员需要了解协同处置过程环境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和管理重点;公众需要对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有较为正确的认知。而目前我国各类人员对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认知水平较低,严重制约了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发展。
缺乏积极有效的激励性政策。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政府除了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外,还应制定配套的技术经济政策,如协同处置产业发展政策,协同处置收费制度,协同处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协同处置工程投融资机制,协同处置与其他处置方式间的互补协调机制等,为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发展创建积极和健康的环境。
促进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行业发展的建议
加快规范性文件出台
为了确保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健康发展,应加快出台与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关全过程管理的监管制度、配套技术经济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水泥窑协同处置政策体系,并基于协同处置示范工程积累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对该体系进行完善。
严格行业准人
为降低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和对正常水泥生产的负面影响,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操作运营必须接受严格和专业的控制,只有达到一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水泥企业才有能力开展安全和科学的协同处置业务,尤其在目前我国水泥企业数量众多、技术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的背景下,不能对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全面放开,而应选择技术管理水平先进、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强的水泥企业推行协同处置。
推广先进技术
通过示范工程的建设,提高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设计、制造和运营技术水平,积累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管理经验;通过对示范工程的评估,筛选最佳实用工艺路线,确定先进技术。在此基础上,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促进公众对协同处置技术的正确认识,扩大协同处置先进技术的示范效应,促进该技术的健康发展。
建立互补协调机制
为避免协同处置水泥企业与废物常规处置企业恶意争抢废物源,环保部门、协同处置水泥企业、废物常规处置企业应加强沟通,根据本地区的废物产生特点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互为补充,选择处置方式时既要遵循废物管理的优先等级原则,也要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在协同处置水泥企业和废物常规处置企业间通过实践逐步建立起有效的互补协调机制,避免恶性竞争。
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技术适用性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工业结构、废物产生特点、废物管理体系和管理水平等都与欧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差距,国外成熟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有时并不适用于我国国情,对于某些在我国产量大但难以处置的特殊废物,也没有成熟的国外技术和经验可以借鉴。例如,高自动化、高水平的废物协同处置预处理技术很难直接在我国得到推广,利用水泥窑对低热值甚至负热值废物进行协同处置的技术在国外也并不常见。因此,应加快水泥窑协同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并以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为平台,针对我国的具体特点,开展废物预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生活污水污泥处理、污染土壤协同处置等关键技术的研发,降低技术成本,提高协同处置技术在我国的适用性。
开展社会宣传
对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缺乏了解是阻碍该技术在我国应用和发展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强对各相关群体的能力建设,提高水泥企业开展协同处置业务的积极性和协同处置运营技术能力,提高环境保护部门对发展该技术的重视和支持程度以及对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的监管能力,为协同处置水泥企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协同处置水泥产品的市场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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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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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琼、彭政、任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闫大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彭政系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