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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 投稿礼部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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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管理系,四川 宜宾644003)

摘要: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其融资难困境也日益凸显。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着手,分析造成融资困境的内因和外因,最后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对策建议,这对真正释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力,推动新型农业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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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3-0738-05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使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再一次成为焦点。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涌现,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却屡受挫折,其中最显著、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融资难现象。本研究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行金融制度和政策三个方面着手,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成因,提出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破融资难困境的对策建议。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是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设施化的现代农业,其经营主体被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定义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1]。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被划分为家庭农场、专业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四大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强烈

为突破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小、散、弱”的弊端,新型农业主张走专业化、集约化发展路线,即通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方式集中资源,联合生产,实现规模效应。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推行机械化生产模式是传统农业向新型农业转型的关键所在,这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投入更多资金用于租赁土地、购置农业设备、培养新型农业人才等方面,其融资愿望相比传统农业也更为强烈。

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结构不合理

根据融资渠道分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等。从2009年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来源情况(表1)来看,作为内部来源资金,自有资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金融机构贷款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等,是一种正式的外部融资渠道,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第二选择。民间借贷和其他融资方式属于非正式的外部融资范畴,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但仍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方式各有侧重,专业种植大户主要依靠内部融资;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政府的财政支持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农业龙头企业在融资时则更加依赖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的作用。

总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较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其融资方式更加丰富多样。但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来源比例构成来看,新型农业的发展对自由资金的依赖比重仍然很大。国外规模化农业更侧重外部融资,我国新型农业的融资结构仍然有待优化。

2.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不平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强烈而供给不足,需求供给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融资难困境”是现阶段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具体表现在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较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加设诸多限制,甚至“亮红灯”;小额信贷等民间借贷规模小,借贷利率年息高达20%,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举步维艰;政府财政支持难以弥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缺口等。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成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是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最显著、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3.1经营主体自身局限

随着国家对新型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涌现,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新兴的经营主体,专业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仍然存在着各种局限。这种局限性也是造成其融资困境的重要成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3.1.1融资资格存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农民合作社是一种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经济组织。其互助性带有公益社团性质,经济性组织特点又带有企业法人属性。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属于特殊法人资格,其法人主体类型模糊[2]。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家庭农场的法人资格。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不完整的法人资格并不能完全具备合法贷款身份。这意味着许多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融资资格存在疑点,因此金融机构难以受理其贷款申请。

3.1.2缺乏担保抵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资产多为实体资产和财产权益。其中实体资产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产品等,财产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这些实体资产和财产权益大多缺乏流动性,变现能力差,难以成为抵押资产,也难以成为担保资产。而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通常需要抵押资产和担保资产作为“通行证”,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时常被拒。

3.1.3农业自身风险农业生产活动是一种季节性强、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生产活动。稳定适宜的自然生态环境是农业增产保收的关键所在。然而在现实农业生产活动中,自然生态环境的不稳定性常常会给农业生产活动带来致命的风险。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中国各地农业受损现象时有发生且损失惨重(表2)。新型农业的抗灾能力相比传统农业虽略有提高,但同样也会受到波及,呈现收益不稳定的特征。加上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新型农业生产活动呈现出显著的风险性。风险性高的新型农业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寻求低风险投资的需求。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青睐,融资之路举步维艰。

3.1.4财务制度不健全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结构来看,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规模较小;农民合作社是互助型经济组织,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农业企业即使是龙头企业也以民营企业为主,规模较家庭农场稍大,但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小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管理制度都还不完善,尤其是财会审计制度尚不健全。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大多沿袭“近亲理财制度”,即依靠亲属朋友来管理财务,其财务核算体系缺陷较多,在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时难以为银行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报表和账务信息,信贷能力大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信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贷信心也大大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度也随之增加。

3.2现行金融制度制约

3.2.1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受到农业信息严重不对称风险的影响,中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涉农服务积极性一直都很低。随着金融机构市场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县域级(以农村地区为主)银行网点撤离现象越来越严重。仅在“十一五”期间,县级及以下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撤离了24%。据银监会调查显示,同期中国每个乡镇平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即1个金融网点需要为50多个行政村服务[3]。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网点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无门,所能获得的金融支持大打折扣,融资难现象也越严重。

3.2.2信贷手续多、耗时长从图1可以看出,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不仅仅需要提交贷款申请,还需要准备大量财务报告、注册资格证书等文件来证明其贷款资格。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需要对企业经营情况、资产状况、产品合规性、贷款用途等各项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追踪,程序复杂,所需要的审批时间较长。调查显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贷时间短则1~3个月,长则半年[4]。

作为特殊法人的农民合作社和不完全法人的家庭农场,在获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时所需要办理的贷款手续比一般企业更加繁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贷款融资的程序中,无论哪一环节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都会导致融资不成功;即使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资格审核无误,也需要支付高额的评估费用,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面对手续多、费用高、耗时长的金融机构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望而却步。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3.2.3金融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据银监会调查显示,在我国县级及以下地区(以农村为主)仅存为数不多的金融网点中,大部分网点都不提供存、贷、汇款以外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与服务数量少、与市场需求背离是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①贷款期限不合理。新型农业生产活动的季节性和时效性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短期性和紧急性。然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期限上有严格规定,通常以年计算,年初放款年末还款,属于长期性贷款。短期融资需求与长期贷款期限冲突,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失衡,加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②贷款需要抵押物。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自身局限性影响,在申请贷款时通常面临缺乏抵押物、担保物的窘境。然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贷款要求中仍然要求新型农业经营机构提供抵押品。这一规定对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无疑是斩断了其融资的可能性,是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③贷款利率高,隐形费用高。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时,更偏向于提供高息贷款,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低息借款需求背道而驰,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3.2.4民间借贷规模小、风险大作为对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市场的补充性产物,民间借贷交易灵活、简便、快捷,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民间借贷自身的局限性,其也难以扭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首先,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有限,所能提供的借贷资金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其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具有隐蔽性,借贷流程具有随意性,很容易发生借贷纠纷。加之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缺失,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性比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性高出许多。一旦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或贷款方毁约都会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毁灭性打击。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也不能过度依赖民间借贷的力量。

3.2.5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散和转移生产、销售风险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价格支持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能力的重要推力。然而,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体系并不完善,农业保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保障作用未能发挥彻底。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承受能力弱,保险意识淡薄,农业保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覆盖面相对较窄。其次,现有的农业保险产品单一、投保范围小、保险费用高,难以满足新兴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投保需求。最后,巨灾风险基金和再保险体系的缺失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值居高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有风险在现有的保险体系中未能得到很好地分散、转移,其融资困境也无法摆脱。

3.3政策落地性不强

中央和银监会的支持性政策文件一定程度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破融资困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从这些支持性政策文件的内容来看,现有政策更多侧重于宏观总体性规划,缺少刚性规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5],然而后续并没有政策性文件来说明农民合作社享有怎样的税收优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刚性规定和具体操作办法的缺失让税收优惠政策如同一纸空文,大大降低了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支持效用。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对策

4.1规范经营主体自身发展

为克服“经营主体自身局限”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建立起现代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自身规范发展做起,提高信贷能力,增加外部融资可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4.1.1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无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证明是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走出融资难困境,必须从财务制度改革着手,摒弃“近亲理财制度”,聘请专业财务人员对经营主体的财务状况进行专业记录、审核,按年按季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财务报表。通过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向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能力证明,增强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贷信心。

4.1.2组织学习金融信贷知识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水平来看,经营主体的整体文化程度还不高,对金融信贷知识的了解也相对匮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时常因为对信贷政策和贷款程序不了解而错失融资机会。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自觉组织参与学习金融信贷知识,实时关注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相关政策,了解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期限、利率,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通过自主学习把握融资机会,减少融资认识错误,降低融资风险,实现有效及时融资。

4.1.3提高防灾抗险能力为降低农业固有风险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带来的无形障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主动提高防灾抗险能力,降低自身风险值,增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对其的放款信心。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建立起防灾预警系统,实时监控气象信息和地质信息。通过收集、分析数据,掌握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前做好防灾抗险战略准备工作,以便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前将损失降至最低,将新型农业的风险系数降至最低。

4.2完善现有金融体制

4.2.1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为应对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放贷信心的困境,需要建立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首先,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统一登记、调查、评级,为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发放权威信用证明。其次,用信用评级结果取代贷款抵押物、担保物,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的阻碍。最后,根据信用评级结果向信用等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优惠贷款,将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纳入联网黑名单、取消其信用等级评定资格。以此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降低其融资成本,最终实现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为桥梁,促进金融机构与经营主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对流。

4.2.2创新金融产品,减少贷款阻碍为克服“金融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问题,需要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切实需求和实际信贷能力创新金融产品,增加金融机构贷款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体系中的比重。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银行必须承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权的“抵押物”地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表的产权应可以通过农交所实现流转后可变成“可交易商品”。对这一类产权明晰且获得可交易“鉴证书”的新型产权,银行必须认可其贷款抵押物地位,从而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阻碍;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时应提高农业服务意识、农业支持意识,真正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点,提供贷款期限适宜、贷款利息合理的贷款产品,增强金融产品的市场适应性;银行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时可优先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申请,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增强放款效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阻碍,实现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有效支持。

4.2.3扩大民间规范借贷规模民间借贷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活动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但要克服其规模小、风险大的问题,还需要引导其规范发展,即在政府和金融机构双重引导、监管下,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吸收农村地区民间资金进行资金管理、项目投资。将民间借贷转至“地上”,规范其借贷流程,降低借贷风险,发挥其在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活动中应有的作用。

4.2.4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担保制度增强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贷信心,不仅需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更需要完善其信用担保制度。首先,要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由政府注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筹款成立信用担保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其次,保险公司需要提高农业服务意识,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提高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任度。

4.3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针对“政策落地性”不强问题,政府必须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在现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具体配套操作方案,增强支持性政策的落地性、可行性。政府应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斜力度。通过财政直接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最后,为扭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现状,政府应引导银行(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惠贷款,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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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赵云鹏.优化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3-01-16(B02).

[2] 潘林.三河茶业专业合作社: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例[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9):18-20.

[3] 谢玉洁.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局[J].中国农村金融,2013(16):69-70.

[4] 张道明.关于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几点思考[J].河南农业,2013(21):6-8.

[5] 潘林.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