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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国有“林场改革”精神

  • 投稿孙慕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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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湖南省林业厅副厅长 柏方敏

《湖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是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在我省的具体化,其改革的主要精神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支持体系三个部分。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实施一个战略,即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落实一个要求,即分类推进改革;围绕两大目标,即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推动两个分开,即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实现两个创新,即创新管护方式、创新监管体制;推动两个转变,即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一个新体制,即建立起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二是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四是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

(三)改革时限:到2015 年6月底,对《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林业厅认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四)总体目标: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到2020 年的总体目标:一是森林面积增加13.3 万公顷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2000 万立方米以上,生态功能显著提升;二是通过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职工就业有着落;三是通过定性定编,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到位的林场管理新体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实施方案》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国有林场的属性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根据工作性质、经营规模和管护难度等因素,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三是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第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一是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二是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重组整合。三是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四是明确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是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

第三,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一是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二是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三是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第四,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一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实行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三是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四是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五是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林场职工生活十分困难。为解决林场职工收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林场和谐稳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切实解决好国有林场职工的参保和续保问题。这次,我们通过积极的做工作,争取社保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我省《实施方案》中写进去了。这是重要的优惠政策之一,也是我省改革实施方案的一个亮点。同时,要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四是实行提前退休。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改革的支持政策

(一)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将国有林场供电、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力度。二是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省财政从2013年开始,新增预算50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省林区道路建设,去年安排到国有林场道路建设资金占林区道路建设专项资金总量的60%。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2014 年2月,省人民政府将国有林场纳入农村电网体制改革范围。三是改善国有林场住房条件。至2013 年底,全省国有林场51775 名职工通过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基本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关于加强财政支持。一是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国有林场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中央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国有林场补缴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三是要整合各类涉林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改革。适时提高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地区的国有林场给予适当倾斜。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

(三)关于加强金融支持。一是分类化解国有林场金融机构债务。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偿还;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化解政策后研究化解;其他不良债务,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二是加大国有林场信贷投入。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完善信贷担保方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四)关于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中央6 号文件明确,参照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