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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准确地实施GB/T 1.1-2009

  • 投稿王陶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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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口张旭东

摘要本文针对起草标准经常遇到的各种问题,运用GB/T 1.1以实例加以诠释,对深入理解并在实践中完整准确地实施标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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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完整 准确 实施

近年来,在担任几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起草人的过程中,笔者对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运用起来也更加准确,这对提高标准的编写质量,正确表达标准的内容,以及在审查阶段有助于顺利通过均起到很好作用,同时也给出版印刷带来方便。以下是笔者对GB/T1.1-2009理解的一些体会及应用实例,与标准化同行们磋商,以期对制定各类标准的起草有些帮助。

1规范性引用文件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注日期和不注日期问题,从大家熟知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中可以看出,所引用的文件对起草的标准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引用文件在标准的内容中应该找到。至于引用的文件是否注日期,要用GB/T l.1中“8.1.3.2注日期引用”及“8.1.3.3不注日期引用”两条来确定,关键是看在起草标准中是否是“引用了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有“编号”时应该注日期,没有“编号”时则不注日期。不注日期引用“是指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并可接受该文件将来的所有改变”。此前,笔者对这个问题理解得不全面,认为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不必注日期。但是强制性标准经修订再版时内容也可能有增减,当下引用标准中的要求或试验方法不一定不改变。因此,当引用具体章或条等内容时,应该写上章或条的编号,在起草的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内应给出标准编号、年代号及完整的标准名称,在标准条文中注出引用文件编号和年代号。

在笔者近期正在起草的一项行业标准中,对于具有电子保护电路或具有待机功能等的按摩器具提出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其具体试验方法在标准中就规定了“抗扰度测试按GB 4343.2-2009第5章相关项目规定的方法”。由于列出第5章编号,所以在正文条款和文件清单中都列出强制性标准的年代号。

2要素的引用或改写

编写标准时,经常需要在条文中重复标准本身或其他文件的内容,当认为有必要重复抄录其他文件中的少量内容时,应在所抄录的内容之后的方括号中准确地表明出处。

如果术语与定义一章出现改写或重复术语,那么在标题下应有引导语,指出术语不仅包括引用的术语,还有属于本文件特定的术语。

3文件编排

(1)第二层次条款有无标题的排列

每个文件中“章”以下的第一层次条款,如4.1、5.1都应设标题,而第二层次条款则不一定设标题。GB/T 1.1-2009中第二层次“9.9.1规定”中: “……条的编号和条标题应占两行”。在其附录H第4章示例4.1.1和4.1.2是无标题的,没有空两行。而5.1.1和5.1.2是有标题的,因此空了两行:5.2.1和522又是无标题的条,也不空行,条文紧接条的编号排列。

(2)列项

当条的内容由若干可细分的并列项目组成,则可以使用列项符号(“破折号”或“圆点”)。例如,对于机电类产品标准,应规定的规范性要素一般为:

1)标准工作条件;

2)电气或机械性能;

3)环境试验要求;

4)试验方法;

5)工作寿命。

在一项标准的同一层次列项中,使用破折号还是圆点应统一。列项中的“项”如果需要识别,应使用字母编号,即其后用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表示,如a)、b)……。

(3)关于悬置段

所谓“悬置段”是指在章或条下面写出一段说明,目的往往是对下面层次条的引导或解释。但这却给文件自身引用或其他文件引用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下应该将这段说明编号,列为是其后同一层次的条。

4关于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标准代号均按强制性代号“GB”。在标准“前言”的第一行用黑体字写明,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或“本标准的第×章、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也可以是“本标准的第×章、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f后一种情况一段是指强制性条款多的条文强制)。近几年制定的家用电器能效标准多采用条文强制。例如:GB 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只规定第4章能效限定值为强制性,而能效等级、节能评价值则为推荐性。又如GB 24849-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本标准4.3、4.4、4.5和4.6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这几项条款分别是能效限定值、烧烤能效限定值、待机功耗和关机功耗限定值及目标能耗限定值。一般对术语和定义、能效等级及其试验方法都定为推荐性。

5 “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表述

“要求”是产品标准的核心要素。GB/T1 1中6.3.4c)规定“针对每个要求,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中“要求的表述应与陈述和推荐的表述有明显的区别。”按此规定,通常表述“要求”与“试验方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列两章,如“第4章要求”“第5章试验方法”。一般企业标准针对某一特定产品,内容较少,采用后表述方法更简洁、直观,也避免重复叙述。

“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表述应有明显区别。在“要求”中,使用助动词“应”、 “不应”,而在试验方法中不出现这类助动词,只陈述用什么方法试验及呈现的状态即可。要注重试验方法的通用性,当给出两种以上试验方法时要规定仲裁方法。每项试验方法使用的仪器、仪表要规定精度等级。

根据标准的可证实性原则,如果标准规定了内容指标,但当前还无法验证,一般不应该规定这项指标。因为制定标准要遵循性能原则,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而不是功能。

(收稿日期: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