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甜甜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换货的自由。后悔权设立的呼声由来已久,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加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后悔权制度纳入法律利大于弊。完善现行法律,应增设商品房等大额消费品冷静期制度,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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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后悔权;冷静期;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新型购物模式呼唤后悔权到来
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远程邮购等新型购物模式已然成为中国消费的主力军。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的《2013年中国商业十大热点展望》公布,网购销售额领先于多种零售业态多年保持第一。2012年网络交易额度已超一万亿元。单是“阿里巴巴”麾下的“淘宝”购物网站在2012年11月11日俗称“光棍节”这一天的销售额就已赶超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2011年全年的销售额。该报告也指出,同网购销售额一同呈增长态势的,还有网购投诉数量的激增,网购消费者抱怨最多的诚信缺失现象,2013年度淘宝后台接到网购投诉超过10万起。网购具有便捷、环保、省时省力等诸多优点,其缺憾之一是消费者和销售者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即消费者消费时全凭想象“画饼充饥”,凭借对卖家的信任购买商品,货物到手时发现尺码不合、质量不符时退换货的困难。一定期限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后悔权这时就显得尤为必要。
2013年19月25日修正、2014年3月15日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甫一施行便备受关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实施的新《消法》,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新规定无疑是最大亮点。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邮购、电视、电话等方式售卖商品的,消费者有权在收到货物7天后无理由退换货。虽然未以“后悔权”命名,但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便是后悔权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第一次出现。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把商品无理由、无条件地退给销售者的权利。实际上赋予了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退换货的自由。简要的讲,后悔权的核心就是“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换货”。
2 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制度保障
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显然需要知悉经营者真实、具体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才能实现。事实上经营者如果怠于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退货权利很难实现,考虑到时间金钱成本,大多数消费者选择向网络交易平台、消协投诉,极少诉诸司法途径。因此新《消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店家跑路,电商赔偿。将网站运营商列入赔偿主体大大减少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增加了后悔权制度的可操作性。
事实上消费者有知悉真情的权利,经营者有没有告知真情的义务?现行《消法》并未明确这一点。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出卖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值得借鉴。经营销售者应该在网购或实体购物时,将买卖条件、出卖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消费者。倘若只有后悔权制度设立而没有制度施行的必要保障,消费者行使权利将十分困难。建议在将来《消法》再次修改时增设消费者符合退货条件时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直接由经营者承担,而不是单纯将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转嫁到网站运营商身上。
3 完善后悔权立法,增设大额消费品“冷静期”制度
3.1 还原商品房“商品”身份,大额消费品交易也应适用后悔权
新《消法》出台之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法学专家刘俊海曾对草案稿提出建议:不但一般生活消费品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购买汽车、房屋应该也享有“后悔权”。纵观新《消法》的规定,并未明确提出车、房适用后悔权,但亦未明确反对适用。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法律对汽车、房屋的交易、权属有特别规定,因其价格高昂,区别于其他消费品。是否以此权属、交易的特别规定就推定房屋、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有待商榷。房屋、汽车的价值首先在于作为生活必需品满足生存、交通需求而不是作为奢侈品炫富,依此意义,房屋、汽车无疑属于新《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范围,理应适用第25条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如若消费者商品房可“7天无理由退货”,期房与期望不符的问题可迎刃而解,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商品房交易欺诈双倍赔偿法律适用曾遭遇滑铁卢。2000年前后,大连、北京、上海、山东、吉林各地均出现多个以所购商品房与开发商承诺不符受到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的案例。但判决结果令人失望,数家法院皆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商品房不是普通消费品为由”为由判决消费者败诉,认定商品房交易数额巨大,若支持双倍赔偿将有损公平交易原则,有损销售者利益。仅吉林一购房双赔案获胜诉。由此可知,绝大多数司法实践对商品房之类大宗、大额消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适用《消法》持否定、观望态度。2014年新《消法》出台以后,地方法院是否会改变初衷,在后悔权适用上纳入房、车等大额消费品,谁将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们将拭目以待。
应还原商品房“商品”身份。房地产交易中,相对于开发商而言,购房者无论在信息公开、资源占有、权益维护等方面均居劣势,属于弱势群体。且期房市场份额激增,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只能“望图兴叹”,面积、位置、采光、周围环境等具体信息待到交房时才能落实,与宣传、承诺不符的情况大量存在。将后悔权适用范围扩大到房、车大额消费品上,还原商品房购买者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会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公平、和谐的房地产市场。
3.2 区别普通消费品后悔权,增设房、车交易“冷静期”制度
参照世界各国关于远程消费冷静期的规定,欧盟的规定较为详细、操作性强,可供我国立法借鉴。欧盟《远程销售合同指令》规定了冷静期的适用条件,消费者远程订购不了解性能的特定货物,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如货物价值超过40欧元 ,买受人享有14天试用期,在这14天享有无理由无偿退货的权利,欧盟法律亦规定了出卖人的信息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当在交付货物之前,向买受人提供比实体经营更为详细的交易信息,包含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于退货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果经营者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则冷静期延长3个月。韩国《直销法》、《电子商务交易法》也规定了冷静期制度,在收到货物10天之内有取消合同的权利。日本、马来西亚也有类似规定。以上各国的冷静期均未排除商品房、车辆等大额消费品的适用,并且均比我国新《消法》规定的7天退货期长。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的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房产广告和宣传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对所售房屋与承诺不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然民事责任以补偿为原则,即使购房者因房屋质量瑕疵、开发商违反承诺而遭受的损失最终获赔,消费者因此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并不能妥善解决,亦不足以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制止。商品房、车作为生活消费品适用后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大额消费后的“冷静期”,与现有房产、车辆交易法律法规不但不冲突,反而与之有机结合,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有力的堡垒。
因此,应借鉴欧盟法律规定,后悔权适用消费数额设下限防止后悔权滥用,但不宜设上限。不但不排除大额消费品后悔权的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建议,对商品房、车辆等大额消费品增设比普通生活消费品退货期更长的冷静期,消费者可以在10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在7日内退还价款。
总之,将后悔权制度引入立法,缩短了我国和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的差距,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迈开了坚实的一步,是立法更人性化的体现。商品经济发展的目的便是促进商品流通, 《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通保驾护航。后悔权制度将大大减少消费者远程消费的后顾之忧,必将对构建健康、公平的新型购物环境,产生积极地深远影响。
[责任编辑:薛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