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琼方
(中共菏泽市委党校,山东 菏泽 274000)
【摘 要】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政策的不断实施,城乡之间的差异也变得越来越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显现出来是在农村中,一些弱势群体的相关利益保护工作出现了缺失,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对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弱势群体的开发与管理工作进行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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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化进程;农村弱势群体;开发与管理
1 农村弱势群体出现的成因
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社会资源和区域性产业结构不合理等情况的出现,一度造成了我国城乡之间的差异逐步的拉大,一些农民为了改善生活环境,纷纷选择了进城务工,当“农民工”这个词广泛的见诸媒体的同时,为城市化建设付出了巨大的贡献的同时,“留守族”也应运而生了。这个特殊的群体,既包括了留守儿童,也包含了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尽管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我国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之后,对区域性产业结构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逐步的减少了留守族的数量,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些留守族在我们所生活的周围,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仍然是较为普遍的。
2 农村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
客观的讲,目前农村的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从物质的角度来说,相比之上世纪有了很大的改观,这其中好政府加大了相应的涉农福利保障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从精神层面上来说,农村女弱势群体的生活处于一个严重匮乏的状态下。主要表现在隔代教育的缺失和家庭环境的不完整上。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农村弱势群体的这种精神层面的匮乏,要比物质层面的匮乏所带来的影响更为深远。根据共青团山东省委在2011年做出的一个相关统计数字显示,山东省农村留守儿童超过60万人。菏泽、临沂、潍坊等劳务输出较多的市,“留守儿童”比例较大,且数量有增加之势。而根据相关媒体进行的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上面,属于留守儿童未成年人犯罪的,要远高于一般的未成年人。以上仅仅是针对留守儿童而言的,而针对留守老人的精神关爱和留守妇女的相关侵害等问题其实也是较为突出的。
3 农村弱势群体的开发措施
基于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尽管各级党委政府都加大了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措施在制定和落实的过程中并不完善,因此给实际的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在加强农村弱势群体的开发与管理工作中,不应单纯的从政府的层面加强管控,应该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其中的同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管控:
首先,加强基础教育投入力度。归根结底,农村弱势群体的最大薄弱环节还在农村的留守儿童身上,如果将这些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彻底解决了的话,那么对于遏制农村弱势群体层面的扩大将起到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但是由于政府教育资源的紧张,再加之一些师资力量配备上的不足,因此给政府加强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其实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可以吸纳一些社会力量参与并开展相关的工作,这样不仅对于政府资源的不足是一种补充,也是对均衡社会力量的发展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开展,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缩短城乡之间的差异,而缩短城乡之间差异的最直接办法就是调增农村产业结构,特别是依托当地的资源优势开展“生态产业”的相关建设工作。因为生态产业对于农民而言几乎就是信手拈来的,不需要再进行过多的专业技能培训。另外,这种生态产业完全是在农民的家门口来操作。根本不用再远走他乡去谋生。
最后,借势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中央政府实施的土地流转政策,是基于充分的论证和试点运行之后,才提出的具体方案。对于农村弱势群体而言,将土地流转出去,不仅让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还可以有大量的闲置时间来再开展二、三产业的工作。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增加农民的实际收益,也可以进一步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步伐。
4 农村弱势群体的管理措施
光有了开发措施,与之相关的管理措施要是没有跟进到位的话,那么也容易在开发的过程中给农民造成更多的困扰,因此,农村弱势群体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基于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对于农民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措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大致应该遵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首先,为弱势群体建立强有力的自信心。对于农村的弱势群体而言,普遍存在着自卑心理过重的问题。如果长期背负着这个思想包袱不能甩掉的话,无论对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将采取何种措施,其实都是一纸空谈。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弱势群体的自卑心态,使其直观、乐观的面对生活,面对农村城镇化建设带来的变化,那么才能彻底的让农民完成自我转型。
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工作。在涉及这个层面的问题的时候,有些人片面的认为仅仅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就可以了,而忽视了农村的未成年人以及妇女的相关保险体系建设工作。只有将这三种体系纳入到同一个平台之内,才能算是说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工作做到实处了。
另外,构建平衡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应该客观的承认,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的确存在着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而且这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衡,也直接导致了一些其它社会问题的出现。根据山东省社科院联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鲁南地区,由于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的不健全而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比胶东地区明显高出很多。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构建平衡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如果这种局面不能够得到改善的话,那么其实对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工作也会带来影响。因为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其中必然会涉及更多的社会资源分配行为的发生。
最后,健全农村弱势群体的依法保障体系。不仅仅是山东,就全国而言,目前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着无法可依的局面其实是一个较为突出切普遍的局面。对于这种法理上的缺失,并不能简单的将问题归纳到法制不健全上,许多农民法律意识单薄也是造成这种局面出现的客观因素之一。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城乡在物质文化得到统一的同时,更应该在依法、用法上面从思想上统一到同一个高度行,这样才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最真实表述,才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的最恰当诠释。单纯的靠普法宣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单纯的靠在特点的时间节点或者日期开展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对农村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该是一项长期且持续的工作。只有将这个问题解决好,不仅能让农民在实际生活中规避一些法律风险问题,还能切实的以法律、法理的形式对农民的切身利益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有些社会学家将农村弱势群体的开发与管理视为社会学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农村弱势群体的形成和长期存在应该属于一个经济、社会、人力资源开发、教育等层面的共性问题。在理清了相关的问题源头之后,社会各界要基于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有利时机,将农村弱势群体的开发与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因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如果在短时间内彻底完全解决我国的农村弱势群体存在问题并不现实,但是如果通过擦去上述的措施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村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精神状态还是有很大的可操作性的。这也是各级各部门践行社会主义可续发展观、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最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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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