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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分析论述

  • 投稿王豖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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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娇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5)

【摘 要】随着新《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工作产生的一定程度的影响,导游工作的发展迎来了巨大的挑战,需要导游员正视压力,对导游工作进行重新审视,并且积极进行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据此,阐述了导游在《旅游法》实施前的状况以及问题,并分析《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工作带来的影响,并针对加强新时期导游队伍的建设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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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旅游法;导游;影响;分析

1 导游在《旅游法》实施前的状况及问题

在实施《旅游法》之前,通常旅行社会以亏损的方式增加客源,并通过转嫁使导游承担这一亏损,这使得导游必须通过其他方式以弥补损失以及获利,进而导致导游人员存在较大的生存压力,具体问题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导游收入机构不合理

通常来讲,基本工资、奖金、出团补助以及购物回扣为导游收入的主体结构,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许多旅行社取消了导游的收入,进而使导游通过其他手段增加了不合法收入,例如购物回扣、收取自费项目等,这一收入占据了导游总收入的较大比重。

1.2 导游缺乏基本的社会福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中提到了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相关事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导游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其合作关系具有临时性,导游没有基本工资,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带团所得的相关收入。

1.3 导游收入存在巨大的差异,总体收入水平偏低

在实施《旅游法》之前,补助、自费项目以及购物回扣为导游的主要收入来源,部分带团线路导游甚至没有出团补助,并且带团过程中导游还需垫付团款,在弥补损失的同时还需确保能够盈利,可见其生产压力之大。此外,由于路线的不同以及淡旺季的区分,导游的收入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并且具相关调查显示,目前导游的总体收入普遍偏低。

2 《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工作带来的影响

《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其中明确提及到“导游”的条款占到了12.5%的比例,多达14项,由此可见导游工作对于旅游业以及旅游活动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旅游法》实施的一段时间内,根据相关调查可以看出其确实为导游带来了诸多影响,具体介绍如下:

2.1 正面影响

2.1.1 《旅游法》为导游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条例,将“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作为申请导游证的界定条件。而与以往实施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比,这一规定明确了导游工作单位与组织的地位以及与导游员的关系,避免了部分导游公司对挂靠的导游员收费而不服务或管理而不保护的现象,为导游员提供了法律保护,维护了导游员的权益,对于导游的生存发展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旅游法》的实施明确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导游管理的法律关系,并据此为导游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导游员能够通过法律保护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2.1.2 为导游的收入提供了固定渠道

《旅游法》的实施为各类导游的固定收入渠道提供了根本上的保障。其中第38条将专职与临时或兼职等两类导游的收入来源的方式进行区分,进而使旅行社与导游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得以规范。作为旅行社中的正式员工,专职导游的合法利益通过《旅游法》中“依法定立劳动活动,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得到了维护,而《旅游法》中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为临时导游或和兼职导游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这一条款为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的应得固定收入来源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这些法律规定为导游的收入提供了固定的渠道,减少了在导游带团过程中通过回扣、自费等得到“灰色收入”,进而改善了导游与游客之间的关系,是导游服务的质量得以有效提高,促进了整个旅游业的发展。

2.1.3 明确导游员与旅行社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旅游法》中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至103条等条款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导游过程中导游员的表现以及相关利益关系,并对此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为导游服务提供了法律监督,将导游的置业行为进行了规范。此外,这些法律条款也明确指出了对于旅行社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使得《旅游法》实施之前的诸多问题得以解决例如为旅游纠纷与投诉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导游员提供了置业保障,同时使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得以减小,减轻了导游的工作压力,并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合理规范,为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方向,以实现旅游服务质量的共同提高,奠定了包价旅游市场发展的基础。

2.2 负面影响

2.2.1 收入锐减

《旅游法》中相关条例限制了旅行社对“灰色”收入的增加,包括安排指定购物场所进行购物或其他自费项目,并且满足游客要求,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但在安排购物中游客具有自主选择权并且旅行社不能以此获利。此类规定使购物回扣、自费项目回扣等消失在导游过程中,然而作为《旅游法》实施前的主要收入,这使整个旅行社与导游收入锐减。尽管《旅游法》中有规定指出旅行社有义务向导游依法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然而由于目前市场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家旅行社的报价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导致无法保证导游收入的稳定性。并且根据相关调查,大部分导游都认为其收入锐减,只有极少部分觉得其收入未受到严重的影响。

2.2.2 客源缺失

由于《旅游法》的实施,导致许多旅游路线的价格上涨且幅度偏大,这导致旅游团数量减少,进而使旅行社经济效益降低,导游需求量减少,大部分导游面临失业的危险。

3 结束语

《旅游法》的实施使得旅游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这就使得导游必须进行积极的自我调整,包括正视压力,并对导游工作进行重新审视与评价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同时政府也应对导游工作予以相应的支持,对国内旅游行业进行深化的改革,优化导游队伍结构,并不断完善导游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导游提供一个更好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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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静蓉.《旅游法》施行对导游影响的探究——以成都导游为例[J].山东青年,2014(6):4-5.

[2]李东和,张鹭旭.《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基于导游人员感知的视角[J].旅游论坛,2014(4):50-56.

[3]董斌彬.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影响与作用分析——基于新浪微博原创发帖的网友感知[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4(2):50-55.

[责任编辑:邓丽丽]